【凱風網(wǎng)12月6日消息,通訊員:余軍】11月25日,新加坡初級法院宣判,法輪功成員黃才華騷擾罪成立,連同其它三條未配合警局調(diào)查的控狀,總共罰款5000新元。
2009年7月3日,黃才華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對面展示宣傳法輪功的橫幅,觸犯新加坡《雜項罪行法令》以及《刑法》,被控“展示侮辱性文字”、“對看到的人可能造成騷擾”。
2010年5月上旬,新加坡中央警署拘捕了黃才華等7名法輪功成員,原因是她們不聽警方勸阻,堅持到魚尾獅公園煉功,在街頭擺展板、發(fā)送宣傳法輪功的傳單。
法輪功成員黃才華
黃才華有犯罪記錄。2006年11月30,黃才華因“展示侮辱性文字騷擾他人” 被判有罪,罰款1500新元。由于拒交罰款,黃才華被收監(jiān)15天。
黃才華吸取了上次拒交罰款的教訓,在追加5000新元擔保金后被保釋。按照新加坡法律規(guī)定,黃才華如果拒付罰款,則以坐監(jiān)5周代替。
11月23日,法輪功成員蔡永水就因拒交6000元罰款,當庭被送進監(jiān)獄,服刑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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