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9月16日消息,通訊員:恩忠】2014年8月12日,玉溪市紅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殷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零六個月、四年。2012年至2013年9月期間,殷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6人先后在玉溪市紅塔區(qū)境內組織“全能神”邪教人員各種聚會,組織參與兩次較大規(guī)模聚會“大幫轟”活動,進行宣教、傳福音、發(fā)展新成員等邪教活動,并被公安機關依法在其住所查獲大量“全能神”邪教物品及資料。法院庭審認為,殷某某等6人在邪教組織被依法取締后,仍組織和利用“全能神”邪教人員公開進行聚會、宣揚邪教內容,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犯罪事實清楚,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