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wǎng)2016年10月8日消息,通訊員:李蔚藍】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飛舟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依法終審栽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飛舟,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大學文化,原系普陀區(qū)職業(yè)技術教育中心教師,住舟山市普陀區(qū)沈家門街道興建路48號,自1998年習練法輪功至今。胡漢濤,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小學文化,退休人員,住定海區(qū)城東街道土城墩路25弄9號。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趙飛舟在其持有的白色LenovoA318t等手機中安裝自動群拔程序,添加大量法輪功宣傳音頻文件及不特定人員的電話號碼,使手機具備自動IP錄音群拔功能,多次群拔不特定人員的電話傳播各種法輪功邪教信息。2015年4月底,在胡漢濤的要求下,趙飛舟將白色LenovoA318t手機交給胡漢濤,并教會胡漢濤如何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趙飛舟、胡漢濤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判別處趙飛舟有期徒刑四年。胡漢濤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zhí)行。電腦、打印機、手機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