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法院對林巧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做出判決,依法判處林巧娥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本人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
林巧娥,女,1953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案發(fā)前住廣東四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巧娥于1998年開始練習、傳播“法輪功”,曾因傳播邪教“法輪功”于2016年4月19日被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林巧娥去到四會市某街道散發(fā)“法輪功”邪教組織宣傳資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公安民警在現(xiàn)場搜獲提取到“法輪功”邪教組織宣傳單9張及疑似邪教組織宣傳資料若干份,且當晚在被告人林巧娥的住處搜獲各類“法輪功”宣傳資料367份。經肇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認定,搜獲的93本宣傳書籍、266張宣傳單張及9個光盤均是“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宣傳資料。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巧娥無視國家法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林巧娥曾因從事邪教活動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應予嚴懲。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之規(guī)定,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ㄆ撸┰驈氖滦敖袒顒颖蛔肪啃淌仑熑位蛘叨陜仁苓^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