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澤奇、馮少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澤奇、馮少勇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各一萬元。
陳澤奇,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于2016年9月24日被羈押,同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馮少勇,男,1971年1月出生,漢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湖北省仙桃市張溝鎮(zhèn)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于2016年9月24日被羈押,同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澤奇、馮少勇均系"法輪功"組織成員,二人利用其掌握的專業(yè)知識,組裝偽基站給他人,并使用偽基站宣傳法輪功。
2016年9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馮少勇來到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找被告人陳澤奇。在房間內被告人馮少勇聽到車輛鳴響喇叭,出門查看時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被告人馮少勇駕駛的本田雅閣牌小型汽車內查獲偽基站設備成品1臺、大板18塊、小主板5塊。之后民警進入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抓獲被告人陳澤奇,當場查獲偽基站設備成品五臺、偽基站機箱12個、手機六部、偽基站使用說明書一份、法輪功宣傳冊3本及主板、天線、電池等電器元件一批。
2016年9月25日10時許,民警對被告人馮少勇在深圳市某中學的辦公室及宿舍進行搜查,在辦公室查獲筆記本電腦兩臺、平板電腦一臺、手機13部、SD卡15張、U盤1個、主板34個、GSM雙工器20個、電池充電器3個、法輪功宣傳冊3本;在其宿舍查獲法輪功書籍40本、法輪功光盤21張、法輪功宣傳章一枚。
經檢測,查獲的六臺偽基站設備及主板是工作在GSM900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發(fā)射指標不符合檢測依據的要求、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或未明其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能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經鑒定,在1號偽基站設備的系統(tǒng)中檢出短信發(fā)送軟件,發(fā)送記錄數為166條;在2號偽基站設備的系統(tǒng)中檢出短信發(fā)送軟件中發(fā)送時間、發(fā)送記錄數、發(fā)送內容,以及檢出的移動用戶的IMSI號均與1號偽基站設備一致;在3號偽基站設備的系統(tǒng)中檢出發(fā)送記錄1884條;在5號偽基站設備的系統(tǒng)中檢出發(fā)送記錄15865條;在6號偽基站設備的系統(tǒng)中檢出發(fā)送記錄77097條,以上所發(fā)送的短信內容均為宣傳法輪功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內容。其中1號偽基站為從被告人馮少勇駕駛的本田雅閣小型汽車內查獲的偽基站。經認定,被告人陳澤奇、馮少勇所持有的電子物證及實體物證有大量重復內容均屬于宣傳法輪功邪教組織的資料。
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澤奇、馮少勇使用偽基站宣揚法輪功,明知他人使用偽基站宣揚法輪功而予以幫助,提供偽基站設備,犯罪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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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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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嵤┍窘忉尩诙l第一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ǘ嵤┍窘忉尩诙l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guī)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