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diào)動人民群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嚴密防范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我省社會穩(wěn)定,廣東省公安廳制定出臺了《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下簡稱《獎勵辦法(試行)》),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舉報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的,根據(jù)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偵辦中所起作用,依照《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獎勵,最高獎勵人民幣10萬元。
《獎勵辦法(試行)》共設十三條,主要對獎勵對象、舉報途徑、獎勵標準及原則等內(nèi)容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ㄒ唬┆剟顚ο蟆R?guī)定了舉報人的范疇,即向廣東省各級公安機關舉報本省范圍內(nèi)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擔負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職責的政法機關和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此獎勵辦法。
(二)舉報方式及要求。列舉了舉報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包括電話舉報、信件舉報、當面舉報、網(wǎng)上舉報等,并規(guī)定了舉報人應如實反映相關線索情況。
(三)獎勵原則和條件。主要明確了匿名舉報、同一舉報人多地舉報、多人舉報同一案件線索、聯(lián)名舉報等情況的處理原則,并列明了不予獎勵的情形。
?。ㄋ模┆剟顦藴?。主要規(guī)定了對群眾舉報且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根據(jù)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偵辦中所起的作用,按照發(fā)揮較大作用、重大作用、特別重大作用三類標準分別給予相應數(shù)額的獎勵。群眾提供線索發(fā)揮的作用由辦案單位給予認定。
?。ㄎ澹┆劷痤I取。主要規(guī)定了舉報人領取獎金的時效性,以及領取獎金所需的身份證明。
?。┡e報人權(quán)利保護。主要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嚴格保護舉報人身份信息,對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造成負面后果的,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調(diào)動人民群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嚴密防范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我省社會穩(wěn)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是指向廣東省各級公安機關舉報本省范圍內(nèi)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擔負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職責的政法機關和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舉報人應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公安機關在破案后能夠聯(lián)系到舉報人的,給予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一)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二)通過信件郵寄向公安機關舉報;(三)到公安機關或當面向民警舉報;(四)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電子郵箱、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舉報。
第五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根據(jù)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偵辦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一)發(fā)揮較大作用的,獎勵3000至10000元人民幣;(二)發(fā)揮重大作用的,獎勵10000至50000元人民幣;(三)發(fā)揮特別重大作用的,獎勵50000至100000元人民幣。
第六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及其他有功人員,按以下原則進行獎勵:(一)同一舉報人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安機關舉報同一線索的,不重復獎勵,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給予獎勵(以公安機關受理登記時間為準);(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條線索進行獎勵,獎勵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xié)商;(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線索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公安機關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第七條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nèi),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負責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領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若舉報人未接到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獎勵條件。
第八條 省公安廳從公安舉報獎勵經(jīng)費中安排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在省公安廳受理舉報的線索,由省公安廳負責兌現(xiàn)獎金。在地市(縣、區(qū))受理舉報的線索,由所在地市(縣、區(qū))按當?shù)鬲剟钷k法兌現(xiàn)獎金。
第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被舉報前投案自首的;(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偵查、審查、審判過程中先于舉報人發(fā)現(xiàn)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的;(三)舉報不實或者舉報信息不清晰導致無法查實的;(四)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jīng)被查處的;(五)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 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嚴格保護舉報人身份信息,對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造成負面后果的,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如實反映所知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情況。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謊報警情等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