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志也許不乏聰明狡詐,然而作為法輪功“教主”,這尊“主佛”有時候蠢得沒救。就說幾個多月前吧,有個叫劉鄭的,以“法輪大法”的名義,于2011年4月15日在新西蘭注冊了一個“法輪大法人學會”(下稱“人學會”),惹得李洪志和法輪功主流媒體萬分惱火,于是法輪功主流媒體《通報》中放話:“任何由中共在背后操縱的特務組織、中共在海外的滲透和特務活動,對當地的國家安全和法輪功學員的安全都是有威脅的,在此提請各有關部門和人士高度重視并采取適當行動?!敝販剡@份2011年8月12日《通報》,漏洞之百出,體現的是“主佛”李洪志的愚蠢——不是一般的蠢,是蠢到了家。
一、自刺致命一槍,捅破“無形”謊言
李洪志一直聲稱法輪功走的是一條“大道無形”之路,“我們沒有任何有形的組織形式”⑴,并反復強調“任何有形的東西都不配這個大法”⑵“任何常人社會的形式,都不配大法的洪傳”⑶。然而“8·12通報”中卻以“該組織未經新西蘭法輪大法佛學會批準”來否認“人學會”的“合法性”。這就怪了,既然稱“人學會”為“組織”,那么,有權批準或不批準這個“組織”的“新西蘭法輪大法佛學會”是不是“組織”呢?如果是“組織”,那就自證法輪功不是“大道無形”。如果不是“組織”,那就得面臨兩點質疑:第一,不是組織是什么?是審批機構嗎?是政府職權部門嗎?顯然都不是——退一步說就算都“是”吧,那它們不都屬于“常人社會的形式”嗎?還是“有形”啊。第二,“人學會”、“佛學會”,都是“學會”,為什么前者是組織,后者不是呢?綜合這兩點質疑,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自認為有權批準或不批準“人學會”的“新西蘭法輪大法佛學會”肯定也是一個組織(宗教組織、學術組織等都是組織)。
不僅如此,還可以肯定,“新西蘭法輪大法佛學會”必定也是公開注冊了的民間組織,否則它就不合法。而公開注冊在案了,它就有了“形”,這就戳穿了李教主“我們沒有任何有形的組織形式”之彌天大謊。這真是致命一槍?。^(qū)區(qū)一個“人學會”,讓李“主佛”驚恐異常,以至慌亂之下說漏了嘴,自扇耳光而貽笑天下,你說蠢不蠢?
二、意在打壓異己,反成免費廣告
被“主佛”視為異己的“人學會”是2011年4月15日注冊的,除了法輪功,極少有人會關注它,因而它成立4個月來一直寂寂無名。當然,李洪志早就將之視為眼中釘、肉中刺了,因此在“7·16講法”中才恨恨地指出:“不是新西蘭出了那么一伙中共特務在背后利用邪悟的學員在搞名堂嗎?你叫它試試看,你看它什么下場?”對這里提到的“新西蘭名堂”,人們——特別是反邪教志愿者——通常都以為僅限于2008年曝出的《一封來自新西蘭大法弟子隨桂英的信》和法輪功主流媒體短暫發(fā)表隨后自我秒殺的《關于新西蘭竇金梅長期詐騙學員資金的問題》,比如雅思的《“主佛”最不該提的一把“壺”》(凱風網2011-08-01)就是這樣認為的。如果沒有法輪功媒體的及時“通報”,即使像霜刃這位令法輪功頭疼不已的反邪斗士也還都蒙在鼓里呢。就我所知,霜刃在其《李洪志,你說清楚了嗎?》(凱風網2011-08-02)中剖析“新西蘭名堂”時,只提及了“隨桂英的信”,根本不曉得還有什么“人學會”。哪知道,意在打壓異己的“8·12通報”剛一出籠,霜刃立即根據法輪功主流媒體提供的“線索”上網搜索,迅速弄清了有關“人學會”的大致情況,撰寫了《〈通報〉刻意回避了什么?(圖)》,將法輪功竭力隱瞞、“不宜通報”的信息給一一晾了出來,給李“主佛”和法輪功媒體以沉痛一擊。另外,8月15日這一天,凱風網還發(fā)表了易家言的《“通報”透出亂象的背后》和文劍的《搞怪的“通報”》。我想,這些人能夠及時祭出匕首投槍,痛刺“李輪”,實在要拜法輪功媒體《通報》之賜?!爸鞣稹比绱艘馃恚€不夠蠢嗎?
不難設想,借助凱風網的影響力,喜歡登陸“邪惡網站”作“逍遙游”的大法弟子,從此往后將有了新的網游“觀光勝地”?!叭藢W會”心里頭別提對法輪功媒體有多感謝了,謝謝它替自己打了免費廣告。眼看著《通報》捅出這么一個大漏子,李洪志怕是要悔青了腸子,恨不得狠抽自己一百個耳刮子。然而,潑水難收,蠢事已經做下了,頓足痛悔又能怎樣?“主佛”如此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你說蠢不蠢?
三、不知避忌“盜用”,形似和尚罵“禿”
阿Q頭上生了癩瘡疤,不允許別人提“禿”“光”“亮”,甚至連“燈”字也要避諱,雖說是有些神經過敏、反應過度,但總還曉得對自己外貌不光彩的一面有所避忌。在這一點上,李洪志真是遠遠不如阿Q。由李授意的法輪功主流媒體《通報》為了打壓“邪悟”的“人學會”,便加之以“盜用‘法輪大法’名義”的罪名。殊不知,“盜用”二字人人可用,唯有小偷要遠避之、排斥之。要知道,“法輪”本是佛教術語,李洪志將它的名稱和圖符“卍”盜用來作為所謂“自創(chuàng)”的修煉大法的名稱和徽標。豈止“法輪”屬于盜用,李洪志的整個大法“理論”盜用佛、道二教者太多太多。俄羅斯的塔拉斯·博羅澤涅茨教授在其《對〈法輪大法〉的宗教鑒定》中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李洪志《法輪大法》一書中使用的基本術語是宗教術語。其學說的主要術語或竊自佛教(如,佛法、功、業(yè)力、投胎、涅槃),或剽自道教(如,道、氣、陰陽、德、主元神、無為、天目),還把佛道術語進行混合、交叉使用,篡改成自成體系的中國宗教的大雜燴,對此李洪志本人也毫不隱諱?!雹瓤磥?,李洪志的賊名天下皆知。
可見,所謂的“法輪大法”,本身就是剽竊的產物,“法輪大法”這一術語身上本就沾上了“盜用”之原罪。既然如此,《通報》中譴責“人學會”“盜用”,與賊喊捉賊何異?早在李1992年傳功前,“法輪”和“大法”等說法不知流傳多久了,即使“人學會”真是“盜用”了這些名稱,也輪不上李洪志和法輪功主流媒體來說三道四。“盜用”對于剽竊者來說,是敏感詞語,豈是李洪志隨便提得的?法輪功主流媒體“8·12通報”專提不開的壺,硬要言及“盜用”,這無異于“和尚罵‘禿’”,你說“主佛”蠢不蠢?
四、“批準”徒成笑料,“認可”自降身份
上海人以“拎勿(不)清”來嘲笑缺少常識的狂徒或糊涂蟲,《通報》稱該組織(‘人學會’)未經新西蘭法輪大法佛學會批準”,也是典型的“拎勿清”。第一,就“常人”社會而言,你“新西蘭法輪大法佛學會”本身就是個通過當地政府注冊的非營利組織,并無任何行政職能,憑什么“批準”或不“批準”?何況,在需經注冊才能合法這一點上,“佛學會”與“人學會”是平起平坐的關系,何談誰“批準”誰?第二,即使按李“主佛”定下的輪家規(guī)矩,“佛學會”也“不是榜樣”,“只是為了方便大法弟子證實法而做的”⑸,也只不過是起一點協調作用,沒有組織審批權。提到“批準”,我們只知道“新西蘭法輪大法佛學會”的注冊申請必須得到新西蘭相關部門的審查批準才行?!?·12通報”連這點常識都“拎勿清”,狂妄地自授“批準權”,徒成笑料。
再說《通報》中的“更不為李洪志師父所認可”,這句話實在不合“法理”。你想啊,堂堂“宇宙主佛”是干什么的?人家早就“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了,早就聲明“常人社會的事情我什么也不管”⑹,連“常人”生病危及性命的事“主佛”都說不管的,他說那等于承認欠債可不還,是“干壞事”。劉鄭等人雖自稱“大法弟子”,但他們既然在新西蘭注冊民間組織,當屬“行常人之事”,何勞“主佛”認可?如果多如牛毛的民間組織都要煩勞“主佛”返回“凡間”來認可或不認可,那人家還要不要管“神界”的事了?《通報》讓李洪志來“認可”不該由他管的事,豈不是降低“主佛”身份嗎?
短短一篇《通報》中,“批準”讓法輪功主流媒體徒成笑料,“認可”讓“主佛”自降身份,你說李洪志蠢不蠢?
五、“輪神”求助“常人”,“主佛”自認無能
“神人之分”、“輪常之別”是李洪志歪理邪說的一項重要內容,請聽“主佛”狂語:“人類社會出現的什么舉動,其實都是神操縱的?!蠓ǖ茏咏裉焖龅囊磺?,都是大法弟子在證實法,都是你們在走神的路。”⑺“神叫這個社會亂這個社會就亂,神叫人狂人就得狂,神叫哪個社會穩(wěn)定這個社會就得穩(wěn)定?!雹獭澳阋涀?,你的正念是可以改變常人的,不是常人帶動你的?!雹蛽送评?,要干掉區(qū)區(qū)一個“人學會”,哪在李“主佛”話下?只需派遣幾個大法“輪神”出陣,豈不立馬搞掂?
然而,大丟“佛面”的是,法輪功主流媒體《通報》竟然在明知“人學會”可能對“當地的國家安全和法輪功學員的安全都有威脅”的情況下,“提請各有關部門和人士高度重視并采取適當行動”。就算“當地的國家安全”是常人之事,“輪神”們不管吧,可這“法輪功學員的安全”純屬“輪神家事”呀,怎么也需要懇請“各有關部門”和“人士(常人)”重視并“采取適當行動”呢?這豈不等于以“救輪”之事求助“常人”嗎?豈不等于承認“輪神”不如“常人”嗎?
更為吊詭的是,李洪志剛剛在《大法弟子必須學法》中吹噓:“我把握著一切,包括從無到有……從微觀到洪觀的一切,都在控制之中,不管是多高的神,都控制在那里。宇宙的形式、世間的形勢,從高到低所有的一切,想出現什么狀態(tài)就什么狀態(tài)、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痹捯魟偮洌烷_始向“常人”社會的“各有關部門和人士”求救了,這算咋回子事嘛?依我說,既然最高“輪神”李“教主”如此“法力”無邊,那就小施法術,讓新西蘭出現“主佛”想要出現的狀態(tài)吧。問題是,他做得到嗎?《通報》求助“常人”,自曝“主佛”無能,你說李洪志蠢不蠢?
然而,僅此五端,已經足以說明“主佛”策劃《通報》,實屬愚至極、蠢到家了。一個教主如此愚蠢的邪教組織,還能走多遠,恐怕只有天曉得了。
附注:
?、泞啤堕L春輔導員法會講法》,1998年7月26日
⑶《澳大利亞法會講法》,1999年5月2-3日
?、绒D引自凱風網2011年2月1日
?、伞抖懔惆四昙~約法會講法》,2008年5月24日
?、省斗ㄝ喆蠓āぜ幽么蠓〞v法》
?、恕抖懔闼哪昝绹鞑糠〞v法》,2004年2月28日
?、獭抖懔阄迥昙幽么蠓〞v法》,2005年5月22日
⑼《二零零五年舊金山法會講法》,200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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