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的1月23日,正值中國農歷除夕,在李洪志一遍遍“放下生死”、“走向最后的圓滿”的蠱惑聲中,王進東等7名法輪功癡迷者制造了震驚中外的“1·23”天安門廣場自焚慘劇,而法輪功的精神控制,殺人害命的邪教本質也昭然若揭。作為一名法學專業(yè)的在校大學生,我想從所學法律的角度來分析一下策劃該起自焚慘案的李洪志及法輪功邪教組織在中國究竟犯下了哪些不可饒恕的罪行。
——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法輪功邪教組織頭目李洪志為了控制習練者誓死跟隨于他,宣揚“常人”是垃圾、“修煉者”是“高層次”的人甚至是“神”,編造“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就是人”,“死后圓滿升天”等歪理邪說蠱惑習練者。并授意法輪功骨干人員組織策劃了天安門自焚事件,造成兩死三重傷的嚴重后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規(guī)定,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法輪功邪教組織策劃癡迷練習者在天安門廣場非法集會、自焚,鼓吹有病不醫(yī),大量印刷、復制、散發(fā)宣揚邪教內容的“經(jīng)文”等行為均符合這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應當從重處罰
在這起自焚案中,劉思影是一個年僅12歲的未成年人,她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從刑法理論上講,視為完全不能辨認。因此,雖然是她本人點的火,但她剝奪自己生命的決定實質上是由教唆者即法輪功邪教組織作出的。教唆未成年人自焚不僅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還應當從重處罰。
法輪功邪教組織在中國犯下了滔天罪行后,其頭目李洪志卻攜弟子們“上供”的血汗錢逃往美國逍遙法外。悲劇之慘痛,教訓之深刻,值得認真反思,切實汲取。
【責任編輯: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