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奪理”,指的是無理強辯,明明沒理硬說有理。法輪功一再宣傳“插播真相”就是明證。
11月24日,明慧網刊“修者評論”《法輪功學員為什么要插播真相》,稱“最近法輪功學員在遼寧大連交通廣播電臺成功插播法輪功真相……在中共常年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和民眾對法輪功真相知情權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用插播方式傳播事實真相,是在中國社會走維護基本人權的路……”
事實上,這只是法輪功宣揚“插播真相”的最近一例。明慧網鼓吹電視(電臺)插播早已有之,如2002年9月9日的《插播有線電視的實際方法》,接著是《電視插播是英雄正義之舉》,《插播電視是對大陸民眾視聽權的維護》等。
這些“評論”,文字不盡相同,但為電視(電臺)插播強辯的“理由”一樣:聲稱“插播的內容都是事實、是真相”,“插播是緊急援救行為之一,不負刑事責任”,“插播是在維護中國人民的知情權”,頗具偽裝和欺騙性。但細細品味就會發(fā)現(xiàn),這些說法是實實在在的“強詞奪理”。為避免謬種流傳,警醒癡迷者不再上當受騙,有必要稍作辨析。
一、明明是在散布“謠言”,偏偏稱插播“真相”
法輪功大言不慚地宣稱“插播的內容都是事實、是真相”,果真如此嗎?我們還是看看法輪功常拿來插播的《是自焚還是騙局》等電視片。
先看《是自焚還是騙局》。講述2001年1月造成2人死亡、3人重傷致殘的天安門廣場集體自焚事件的。電視片居然真事謊說,“自焚事件”是中國政府事先策劃好,后栽贓給法輪功的“騙局”。究竟如何看待這一事件?或許作為第三方的美聯(lián)社的報道會給世人一個寶貴視角。2005年1月,美聯(lián)社發(fā)表了《天安門集體自焚案參與者接受媒體采訪》,較為客觀地還原了“自焚”事件,并通過采訪自焚當事人現(xiàn)況,對法輪功的偏執(zhí)性造成嚴重后果進行了反思。當月25日上午,法輪功組織人員到美聯(lián)社總部辦公樓前示威,要求收回報道遭拒。2月,《大紀元時報》評論稱美聯(lián)社是“地地道道的小流氓”。這實際上是不打自招,承認《是自焚還是騙局》的虛假性,不靠譜。
還有《“蘇家屯集中營”事件》。“電視片”聲稱幾千名法輪功練習者被關押在遼寧沈陽蘇家屯區(qū)一家醫(yī)院中,他們中的多數(shù)被活體摘除器官后遭焚尸滅跡,身體器官則被出售到國內外。而美國駐華使館和日本NHK等媒體在實地調查后,美聯(lián)社等西方媒體隨后發(fā)稿稱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蘇家屯存在集中營和活摘人體器官的事;美國國務院發(fā)表調查報告稱,“沒有發(fā)現(xiàn)證據可以說明該地方除被用作公共醫(yī)院外還被用作其他用途”。所謂的電視“真相”完全是無中生有。
眾所周知,西方主流媒體對法輪功是有所同情的,但他們同樣遵循“真實是新聞報道的生命”的基本準則。所以,西方媒體的調查報道足證實法輪功“插播”內容都是精心裁剪、炮制的謊言,散布的是不負責任的謠言。更可惡的是,即使是已經被戳穿的謊言、謠言,李仍鼓動弟子再三“插播”,偏執(zhí)性可見一斑。
二、明明是為了一己之私,偏偏稱維護“全國人民的知情權”
前段時間,中央電視臺記者芮成鋼在G20峰會上向奧巴馬提問時的一句“我想我可以代表亞洲”,引發(fā)了“被代表”的激烈討論。最后形成一致的看法是,“無授權,不代表”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和道德準則,每個人都該信守。
而法輪功“堅稱”電視(電臺)插播是為了維護“中國人民的知情權”,就是典型的不經授權的“偽代表”,而“偽代表”的背后隱藏的,則是為了自己小團體利益而不惜去欺騙大眾的私心和邪欲。
一則,1992年到1999年期間,李利用各種各樣的方式在大陸大肆“傳播”、“推廣”法輪大法,想“知情”的人,早就知道了;如果說有什么“真相”,8年時間早該講清楚了。還會等到現(xiàn)在?反倒是,當時李的歪理邪說導致不少人或拒醫(yī)死亡、或傷害他人、或造成家庭破裂,而法輪功卻拼命掩蓋這類消息,不允許媒體、專家出來揭露,剝奪他人應有的“知情權”。一個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4月,天津教育學院院刊《青少年科技博覽》因刊登《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的文章,提到了法輪功存在的一些問題,便遭到1萬多名習練者的圍攻。明顯是只允許知道美化、歌頌大法的“情”,禁止獲悉大法有問題的一面“情”。
二則,對法輪功感興趣的人有多少?每個人都可以做一個簡單調查,問問身邊的人就可知道。筆者在上班的班車上,隨機問過10個同事:知不知道“神韻演出”之事?其中9人明確表示沒有聽說;只有1人講在郵筒里見到過一張花里胡哨的光盤,沒看,交社區(qū)!再問一問,想不想知道法輪功的事?同事異口同聲,“那些亂七八糟的事,不想知道?!惫P者歡迎癡迷者做類似調查,可知實際情況。
還有一例,明慧網曾刊《講真相、救眾生的經歷》(2009年12月19日),當事人講,“第二次去她家的時候,就把《九評》給她帶過去了。誰知道她一看到《九評》就劈頭蓋臉的給我來了一通?!雒娲蠹蚁嗷ザ己軣崆?,我們并肩而行,趁此機會,我就給她講真相,當說到‘三退’時,她猛的用力把我從她身邊推開,罵著就走開了……我到大學老師家講真相,但是當我到他們家講真相的時候卻遭到另一種待遇:各人做各人的事,老師進屋去睡午覺,把我一個人置于客廳不聞不問……當時,心里覺的委屈、尷尬。”暴露了世人對法輪功沒有知情的愿望,對大法弟子的厭惡。
這就是現(xiàn)狀,沒有多少人對法輪功感興趣,沒有多少人想要這方面的“知情權”。而法輪功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居然一廂情愿地想強行“代表”“全中國人民”。明明是為了在西方主子面前討好,為了自己討口飯吃,卻要打著維護“中國人民的知情權”的幌子!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三、明明是侵犯了他人自由和權利的違法行為,偏偏稱“正義之舉”
法輪功奢談言論自由、講“真相”,說白了,為的是小圈子私利:通過混淆視聽來騙取西方和善良世人的同情和支持。電視(電臺)插播亦如此。
而法輪功的無理之處在于故意模糊自由和法律的界線,一方面試圖將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無限放大,詭稱是“正義之舉”;另一方面,則是放任插播這一違法、侵犯他人自由和權利的行為。
從世界范圍來看,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在法律與自由關系問題上,孟德斯鳩曾就法律和自由的關系有一精僻表述:“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個國家里,也就是說,在一個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不應該做的事情?!杂墒亲龇伤S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同樣也會有這個權利?!?br>
所以,各國在法律上對自由采取自限標準,大致是禁止在行使自由時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權利;自由的行使必須體現(xiàn)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統(tǒng)一,應當有利于或至少無害于社會、集體和國家。如《憲法》五十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在行為方式上,法輪功拼命強調自己的“自由”被剝奪,不承認“違法”,認為通過插播講“真相”是正義之舉。他們故意忽略了這樣一個準則:電視(電臺)插播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插播有關音頻、視頻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廣播、電視播出秩序,特別是侵害了其他公眾正常收聽廣播、收看電視的自由和權利。理應得到法律的懲處和公眾的譴責。
可笑的是法輪功聲稱,“插播真相”是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該負刑事責任,而《刑法》第二十一條中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倍杂蟹沙WR的人都知道,采取各種方式、手段破壞廣播、電信設施,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不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反而是使公共利益、他人權利遭受危險、侵害,因而無論如何與“緊急避險行為”沾不上邊,風馬牛不相及,一定要負法律責任!
舉個例子。2003年3月,美國公民李祥春因在揚州進行非法插播電視,因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附加驅逐出境)。李的未婚妻符詠清組成一個“車隊”到處喊冤,在法輪功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符詠清斥責中國政府無理押李祥春。有個美國記者提問說,據中國方面消息,李博士被抓是因為他2002年在揚州試圖插播節(jié)目、掐電視,符詠清當下就啞口無言、無話應對。
如此看來,所謂的“插播真相”是“緊急避險行為”不過是法輪功牽強附會的胡亂聯(lián)系,所謂“造成損害不負責任”則更為荒唐可笑。
總而言之,法輪功反復鼓吹的“插播真相”,實際上是手法上的無理強辨,行動上的無法無天,思維上的病態(tài)偏執(zhí)。雖人所不恥,仍需世人警醒。
【責任編輯: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