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筆者從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朱廣娟、李石秀、李雁鳴、伍群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案一審宣判,4人被判處1年2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經(jīng)審理查明,朱廣娟、李石秀、李雁鳴、伍群英分別于2012年到2015年加入名為全能神的邪教組織,截至案發(fā),朱廣娟與海外全能神邪教組織有聯(lián)系,其余3人傳播全能神邪教,發(fā)展信徒,分發(fā)邪教書刊。
4人均加入邪教組織,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一批邪教宣傳品
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3月起,被告人朱廣娟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2015年11月13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朱廣娟與海外全能神邪教組織聯(lián)系,將其被抓獲及審判的詳細經(jīng)歷寫成文章,呈遞給全能神邪教組織用于宣傳。
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石秀、伍群英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負責“傳福音”工作,向自己的親屬傳教,并共同介紹鄰居李某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2015年,被告人李雁鳴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并向其親屬傳播。
2017年8月10日凌晨,公安人員分別將4人抓獲。并當場從朱廣娟的住處繳獲其與全能神邪教組織聯(lián)系的物品等,從李石秀、李雁鳴、伍群英的住處繳獲平板電腦、MP3、 MP5、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閱讀本、《進入真理實際的實行與操作》、紙質(zhì)資料等屬全能神邪教組織內(nèi)部傳教及宣傳煽動的宣傳品和電子設(shè)備若干。
將經(jīng)歷寫成文章傳給邪教組織,或向身邊親人“傳福音”
朱廣娟供述,她2013年3月開始信全能神。2014年8月份被抓,2014年11月份被釋放后,就將其生活和被抓的經(jīng)歷寫成文章,其寫文章的目的是讓大家知道在中國大陸相信全能神有多慘,“神家”的人會拿其經(jīng)歷拍成視頻和小電影。她將文章放在內(nèi)存卡里,上街的時候“神家”的人見到她,她就將內(nèi)存卡給對方(有時候直接給,有時候放在一個地方讓對方去拿),她和“神家”的人就這樣傳遞文章。后來她按“神家”的要求修改好文章呈遞給了“神家”的人。其老公也證實:朱廣娟2013年左右開始信全能神,2014年因此被判緩刑,被判刑前她曾向別人傳播全能神教,被判刑后,她就很少外出,近半年來,發(fā)現(xiàn)她經(jīng)常一有時間就拿著手機來看全能神的音像資料。
李石秀供述,她2012年開始加入全能神組織并參加聚會,介紹她進入該組織的女子就叫她去“傳福音”,向他人宣揚全能神并拉攏他人加入,她開始向一些不認識的群眾宣傳,后來村里的廣播叫大家不要相信全能神,就沒人相信她的話了。她還有向老公和兒子介紹全能神,但他們都不信,然后她又向隔壁鄰居“傳福音”。
證人李雁鳴也證實,李石秀曾找她聊天,問她相不相信這世界上有神?并介紹她學習全能神邪教內(nèi)容。李石秀、伍群英和一些外地人經(jīng)常到她魚塘找她,并一起拿全能神的資料出來學習。并叫她出去聚會認識更多人,但她都沒時間去。
李雁鳴供述,她2015年開始看全能神書籍并開始信教,吃飯的時候曾向兒子傳播過“老天爺”。
伍群英供述,她2013年開始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第一次開庭時,她承認在家吃飯時曾向妹妹傳播過“老天爺”,但對方堅決不信并罵她,叫她不要再說這些神化事。
法院:4人均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廣娟、李石秀、李雁鳴、伍群英無視國家法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中李石秀情節(jié)特別嚴重,伍群英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依法應(yīng)當予以沒收。朱廣娟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yīng)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朱廣娟與境外機構(gòu)、組織、人員勾結(jié),從事邪教活動,依法從重處罰。李石秀、李雁鳴、伍群英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4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由于李雁鳴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依法可不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朱廣娟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與之前所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的有期徒刑3年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石秀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雁鳴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伍群英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繳獲的涉案手機、電子設(shè)備、書刊、筆記本、紙張等物品,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