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尹秀蘭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尹秀蘭,女,1947年出生,漢族,文盲,安徽省黟縣人。曾因利用邪教活動危害社會于2016年12月被祁門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4天。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尹秀蘭與沈某、王某三人先后到祁門縣安凌鎮(zhèn)廣大村村民龐某家中進行“全能神”邪教聚會,后被群眾發(fā)現(xiàn)并報警。當日上午,民警在對龐某家進行檢查時,在龐某家一樓右側房間內查獲尹秀蘭、沈某、王某三人正進行邪教“全能神”形式的禱告、討論,同時查獲“全能神”內容的宣傳紙質材料13張、2張存儲卡及1個白色播放器,經黃山市公安局認定上述物品及其存儲的資料均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秀蘭明知“全能神”被國家依法認定為邪教組織,曾因從事邪教活動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于2018年11月16日到祁門縣安凌鎮(zhèn)廣大村村民龐某家中進行“全能神”邪教聚會,與沈某、王某進行“全能神”邪教形式的禱告、討論,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清潔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照片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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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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