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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兩女子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獲刑

作者:鄧逍杰 · 2020-08-21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2020年6月29日,廣東省清遠市英德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粵1881刑初10號判決,被告人黃金蓉、陳北妹通過傳播國家命令禁止的邪教組織宣傳單,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黃金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北妹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黃金蓉,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陽山縣人,小學文化。于2013年10月14日因參與全能神活動被陽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1日因參與全能神活動被連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北妹,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陽山縣人,文盲。于2009年9月4日因參與全能神活動被陽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黃金蓉于2013年開始信仰“全能神”,被告人陳北妹于2009年9月開始信仰“全能神”。2015年至案發(fā)前,被告人陳北妹多次組織唐月勤、徐麗英、陳桂英、鄧國海(以上四人均被處以行政處罰)等人在其租住的連州市連州鎮(zhèn)文屋路一出租屋進行全能神聚會活動;被告人黃金蓉則提供內(nèi)存卡等傳播“全能神”內(nèi)容的資料供大家相互學習。

公安機關(guān)分別在被告人陳北妹、黃金蓉居住的出租房屋將其二人抓獲歸案,并當場査獲涉案物品一批。經(jīng)認定,從被告人陳北妹居住的出租房屋查獲的1臺MP4、1個移動硬盤和6張內(nèi)存卡(內(nèi)檢出5583個辦公文檔文件、音視頻文件、圖片文件、壓縮文件等電子資料)、小冊子67本、書籍1本從被告人黃金蓉居住的出租屋査獲的2臺MP4、1個移動硬盤、2臺平板電腦、2臺手機和19張內(nèi)存卡(內(nèi)檢出的162626個辦公文檔文件、音視頻文件、圖片文件、壓縮文件等電子資料)、小冊子57本、書籍4本進行認定,均屬于“全能神”邪教組織內(nèi)部傳教及宣傳煽動的宣傳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金蓉、陳北妹通過傳播國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組織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屬情節(jié)較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yīng)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陳北妹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能夠當庭自愿認罪認罰,能夠真誠悔罪,并以書面方式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辮護意見,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ー)項、第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做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黃金蓉、陳北妹在一審后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延伸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zhì)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wǎng)絡(luò)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第九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

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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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力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