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安徽霍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蔣光玲為“全能神”邪教“跑條子”一案,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蔣光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蔣光玲,女,1975年3月20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安徽省霍邱縣馮井鎮(zhèn),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霍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由霍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1月14日霍邱縣人民檢察院向霍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蔣光玲自2002年開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在教內(nèi)以“小林”“馮玲”“春麗”為名字,為該邪教組織“跑條子”,即跑線路、傳遞信息,其家也是“全能神”邪教組織上傳下達資料存放點。2018年12月10日,霍邱縣公安局在其家中搜查出邪教宣傳刊物134份、“雞毛信”380份、手提電腦1臺、光盤7張、SD卡6張。經(jīng)六安市公安局認定:送檢的134份宣傳冊均含有“全能神”邪教組織相關教義及宣傳資料的刊物,送檢的電腦、光盤SD卡共17份,檢材內(nèi)容均含有“全能神”邪教組織相關教義及宣傳資料的電子數(shù)據(jù)。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光玲長期信奉“全能神”,參加“全能神”聚會,在“全能神”組織內(nèi)傳達信息,分發(fā)資料,傳播邪教書籍,公訴機關指控蔣光玲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蔣光玲的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系既遂,未傳播出去的邪教宣傳品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蔣光玲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條件,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庭審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