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張某雪,女,1986年11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執(zhí)行逮捕。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雪于2021年1月18日在吉安市吉州區(qū)某電腦公司購買打印機和紙張等作案工具,打印制作了大量“法輪功”宣傳品,并購買塑料封裝袋用于封裝上述“法輪功”宣傳品,后多次前往吉州區(qū)各小區(qū)住戶門口張貼、投放。直至2021年1月24日晚在吉州區(qū)陽明公館張貼、投放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雪隨身攜帶的雙肩包內(nèi)繳獲分裝好的“法輪功”宣傳品136袋,每袋裝有“法輪功”宣傳品四張,從吉州區(qū)陽明公館查獲張某雪已張貼在住戶門口的“法輪功”宣傳資料13袋;從被告人張某雪住處查獲已制作好的“法輪功”宣傳單160張,“法輪功”書籍1本,筆記本電腦、彩色打印機、打印紙、自封袋等作案工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雪明知“法輪功”是國家明令取締的邪教組織,仍制作、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數(shù)百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屬情節(jié)較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十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之規(guī)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散發(fā)的非法宣傳品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
第五條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shù)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guī)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