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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媒體誹謗華商案的三個“必然”

作者:高原 · 2017-06-20 來源:凱風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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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輪功最近又攤上了事兒,丟盡了顏面。

  據(jù)凱風網(wǎng)報道,2016年4月,法輪功邪教組織主辦的媒體《大紀元時報》因誹謗澳洲華商黃向墨先生遭到其本人起訴,并于2016年6月被澳大利亞的法院判決,必須持續(xù)登報道歉并向受害者賠償損失?;仡櫡ㄝ喒惩饷襟w歷年來的做派,筆者以為,至少有三個必然:

  其一,攤上官司實屬必然

  法輪功媒體攤上官司看似是一個偶然事件,但背后卻有著必然的因素,海外有那么多媒體,為何獨獨法輪功媒體攤上了官司?是因為這個媒體從創(chuàng)立的目的、行為方式和指導思路上都是畸形的。

  法輪功媒體創(chuàng)立的目的在于為法輪功邪教做非法宣傳,攻擊中國政府,并為西方主子吶喊助威,可以用“心術(shù)不正”來形容。心術(shù)不正就必然會走邪路、歪路,做出違法的事情,因而攤上官司并不偶然。

  從行為方式上來看,為了茍延殘喘、博取出位,凡是能夠吸引眼球的新聞,法輪功媒體都會竭力炮制,污蔑、造謠、誹謗無所不用,花邊新聞、秘聞秘錄無所不包,唯獨缺少新聞媒體應(yīng)有的客觀、公眾和責任擔當。沒有底線的事情做多了,攤上官司自然征程。

  法輪功媒體的指導思路更是奇葩,李洪志早就給法輪功媒體定了一個基調(diào)——“話不說大點沒人信”。在這個思路的指導下,法輪功媒體一門心思說“大話”,搞“大事情”,不惜通過污蔑、誹謗他人提升點擊率和曝光度。受害者有的不屑與之爭辯,一笑了之,法輪功媒體算是僥幸逃脫。而受害較深者則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quán),黃向墨并非自覺維權(quán)的第一個,也絕非最后一個。

  其二,黯然敗訴實屬必然

  李洪志一門心思想想進入西方社會“主流世界”,想盡各種辦法向西方社會拋媚眼、靠攏,但缺乏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和對隱私權(quán)的高度關(guān)注,因而也使大紀元等媒體誹謗造謠敗訴成為必然。

  西方社會對誹謗有著清晰的界定。以美國社會為例,“使某人遭到他人憎恨、羞辱、藐視或譏笑;傷害某人的名譽或?qū)е缕浔凰斯铝ⅰ倍紭?gòu)成誹謗。法輪功媒體對華商黃向墨的報道,在沒有確切依據(jù)的情況下,指稱黃向墨與貪官有瓜葛,不但損害了黃先生的名譽權(quán),甚至還影響到其工作,這一誹謗情節(jié)可謂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難以抵賴。而法輪功媒體所進行的報道大多屬于此類,在事實面前,難以抵賴。

  而隱私權(quán)在西方社會更有著深厚的普通法根基,保障隱私被視作個人不可侵犯的權(quán)利,媒體被要求即便具有新聞價值的報道,也不能“過分具有侵犯性”。法輪功對黃向墨的報道中無疑遠遠超越了這個界限。

  無論是對誹謗的懲罰和對隱私權(quán)的保護,說到底都是一種以人為本、尊重個體的社會文化。而李洪志將普通人貶斥為“宇宙垃圾”,在媒體報道中對民眾的個人權(quán)利肆意踐踏,帶有明顯的“反人類”性,因此受到了普遍的反對。他們編造“蘇家屯活摘”謠言受到中外正義之士的駁斥;他們盜用著名相聲藝術(shù)家馬季先生的作品被起訴而不得不道歉賠償……出發(fā)就已錯誤,敗局已成必然。

  其三,顏面盡失實屬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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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輪功境外媒體在此次敗訴中賠錢又道歉,可謂丟人丟到了家。從一般邏輯上講,媒體在報道過程中因為踏過紅線而遭到起訴并不少見,即便是敗訴也并非不可接受。但對于法輪功媒體而言,敗訴卻有著更深層的諷刺意味。

  李洪志曾經(jīng)拋出一個“大法弟子例外”的說法,他聲稱“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這是沒問題的。一個練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來衡量”,這也就意味著法輪功的弟子所作所為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但在黃向墨誹謗案中,“例外”的法輪功境外媒體不但要乖乖掏錢,還需登報公開道歉,有圖有真相,啪啪打臉。如果沒有李洪志歪理的“設(shè)定”,法輪功媒體不至于如此丟臉。

  更為丟臉的是,李洪志還將弟子們吹噓為“走在神路上”的“眾神”,那么法輪功媒體自然是“神仙媒體”了。但現(xiàn)實是這個“神仙媒體”不但“屈尊”通過造謠報道凡人故事,當被訴訟以后,先是無賴地“一口咬定”黃就是涉案了,與“常人”糾纏,被判決后又死乞白賴地與黃先生的律師交涉進行調(diào)解,可謂將“神格”一降到底。

  讓一場誹謗扯上怪力亂神。敗訴?妥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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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