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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談法輪功的本質(zhì)屬性

作者:李永升 王國平 · 2011-01-04 來源:凱風網(wǎng)

  法輪功是集古今中外各種邪教的異端妖術于一體的大雜燴,李洪志在炮制法輪功歪理邪說的過程中,剽竊了大量的歷史文化遺產(chǎn),摻雜進了許多偽科學、偽氣功、偽宗教,再加上明慧網(wǎng)宣傳法輪功修煉者的種種“神跡”,籍此招搖撞騙、蠱惑人心。為此,本文將從法輪功組織的邪教本質(zhì)性、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及憲法、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權威性三個角度,來揭穿和論證法輪功的本質(zhì)屬性,從而以正視聽

  問題一:法輪功是邪教還是宗教?

  宗教是人類認識有限性的產(chǎn)物,是人類對未知領域不能參透,而對超自然力量的一種集體的崇拜,本質(zhì)上屬于唯心主義的范疇。邪教即邪惡之教也,指的是冒用、偷換某些宗教的概念,以氣功等等名義為掩飾,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迷信思想,編造、散布一些歪理邪說,蠱惑他人,控制成員,嚴重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和宗教有某些相似之處,如同屬唯心主義的范疇,一般都帶有有神論的信仰,但邪教和宗教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是滋生在正常宗教機體上的一顆毒瘤。法輪功組織具有其他邪教組織的共同本質(zhì)特征,應當將其與正常宗教區(qū)別開來,一般認為,二者主要有如下本質(zhì)區(qū)別。

 ?。ㄒ唬┏绨輰ο蟆τ谧诮虂碚f,他們崇拜的是客觀的神,是獨立于人之外的超自然的神,并不是將現(xiàn)實中的人神化,即使將“人”崇拜為神也是將早已過世的歷史上的“人”作為神來崇拜,可以說他們崇拜的是客觀的神。但邪教就不然,法輪功和其他邪教組織的一個共同的特征在于,神化作為首要分子的教主,將教主吹噓“全知全能”的神,樹立對教主的極端的個人崇拜,樹立其絕對的權威,極端貶低正常宗教中的神祗。如法輪功組織將首要分子李洪志神化為“能夠定物、預測未來、甚至能夠?qū)⒌厍虼蟊ㄍ七t30年”,將其視為救世主、整個宇宙的主宰者。

  (二)教義體系。宗教是經(jīng)過了長期的歷史洗禮和沉淀的,能夠形成一套完整的教義體系,邏輯嚴密、結構完整,是不斷的文化積累的結果,經(jīng)得住歷史的檢驗,而邪教往往是東拼西湊,抄襲、冒用,甚至篡改某些宗教的教義以及一些科學的知識,作為其華麗的包裝,而實際上其教義內(nèi)容前后矛盾,前言不搭后語。如美國邪教組織“人民圣殿”組織就是冒用了基督教的有關教義,“天堂之門”就冒用了“UFO”等科學的名詞。我國的法輪功邪教組織就是冒用了佛教和道教的一些名詞概念,如佛教中的“法輪”、“不二法門”、“業(yè)力”、“圓滿”等,更為可笑的是李洪志竟缺乏佛教常識,將佛教中本是用來比喻的說法,而不是現(xiàn)實存在的“法輪”,理解為可以安裝在腹部,不斷轉(zhuǎn)動的,現(xiàn)實存在的“法輪”,簡直是荒謬至極。少數(shù)“法輪功”練習者為了找尋所謂李“大師”為其安裝的“法輪”,不惜拋開肚皮,當然,除了搭上卿卿性命之外,必然是一無所獲。

 ?。ㄈ┪磥眍A測。在宗教中,可能會存在“末日論”的思想,如基督教的“末日的審判”,但是,這些宗教所主張的是抽象的“末日論”,即從來就不預測“末日”具體的來臨時間,不危言聳聽,夸大其詞。相反,和世界上其他邪教組織一樣,法輪功組織,大力宣揚“世界末日論”,認為“世界末日”即將來臨,并預測“末日”來臨的具體時間,認為教主李洪志能夠?qū)ⅰ澳┤铡毕蚝笸七t30年,只有李洪志才能拯救世界,如此危言聳聽,弄得不明真相者,人心惶惶。

  (四)終極目的。宗教,一般以教徒為“宗”以教義為“教”,注重的是教徒的精神利益,注重的是塑造教徒良好的身心,完善的人格,從而使教徒擺脫精神上的困境,擺脫世俗生活的煩惱,與世無爭,總之,是以信教者的人格發(fā)展作為宗教傳播的目的的。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并不是將教徒作為目的,而是將其視為手段,他們非法聚斂教徒的錢財,為加強控制,慫恿教徒脫離家庭,拋夫棄子,為達到政治目的慫恿教徒圍攻國家政府機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甚至在遭受政府打擊的挫折時,不惜犧牲教徒的生命,以對抗社會。如法輪功組織煽動教徒在天安門廣場自焚,日本的奧姆真理教在東京地鐵站施放毒氣,美國的“人民圣殿”組織教徒集體自殺,這些都反映了邪教組織,無視教徒的生命,把信徒只是作為可供利用的工具,為了邪教組織的利益,信徒的利益隨時都可以犧牲??梢哉f,正常的宗教是為了普渡眾生,是為了廣大信徒的利益著想的,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而邪教表面上可能打著“普渡眾生,拯救萬民”的口號,但其本質(zhì)上主要是為了教主的一己的私利,是為了達到個人的政治目的、經(jīng)濟目的。所謂的“神化”的教主,其實完全是貪婪成性、而又居心叵測的,心懷政治野心的世俗小人。

  (五)組織結構。正常的宗教,其組織結構較為松散,貫徹的是信不信仰皆自由的原則,其信眾分布范圍廣泛,除了為了某些宗教活動而自發(fā)聚集外,從來不組織嚴密的團體,不搞團體主義,對教徒的控制較為松散,不加強對教徒的嚴密的精神上的絕對控制。而邪教組織往往組成嚴密的結構組織體,嚴密控制教徒,慫恿教徒脫離家庭,完全融入到邪教組織的大家庭中來,從而方便邪教組織對教徒的人身和思想的嚴密控制,以至于教徒們往往是“上賊船容易,下賊船難。”與世界上其他的邪教組織一樣,法輪功邪教組織有著嚴密的組織結構,如其在全國各地設置為數(shù)眾多的練功點、輔導站,經(jīng)常利用各種通訊手段發(fā)布通知、指示,從而有利于對信徒實施嚴密的控制。可見,加強對信徒人身和精神的嚴密控制是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共同特征。

 ?。┥鐣P系。宗教并不反對現(xiàn)行的社會制度,不反對現(xiàn)實的社會,相反能夠與主流社會融為一體,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有利于人際關系的和諧。也正因為如此,宗教往往能夠得到政府的承認,被賦予合法化的地位而公開傳教。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往往與現(xiàn)實社會格格不入,他們“唯恐天下不亂”、“顛倒是非”,攻擊現(xiàn)行的社會制度,認為現(xiàn)行的社會秩序是與其教義相違背的,他們極力慫恿教徒為了捍衛(wèi)教義而斗爭。如法輪功邪教組織煽動教徒圍攻黨政機關,擾亂社會秩序,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圓滿”??梢?,邪教組織的首要分子往往并不甘心只是“一教之主”,往往具有很強的政治野心,意圖推翻現(xiàn)行制度,建立其“一手遮天”的世界。

  由此可見,邪教與宗教有著嚴格的界限,不能將二者相混淆。在宗教政策上,我們主張宗教信仰的自由,但邪教不等于宗教,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邪教信仰的自由,法輪功分子援引《憲法》36條有關宗教信仰自由的規(guī)定,妄圖作為其合法化的依據(jù),顯然是在偷換概念、歪曲憲法。他們意圖將邪教混同于宗教,意圖將他們對邪教的癡迷曲解為對宗教的信仰,其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法輪功力圖援引《憲法》第三十五條關于“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規(guī)定,將該條作為其合法化的根據(jù)。事實證明,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言論出版等自由是以不危害國家安全、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為前提的,而法輪功分子制作、散發(fā)的,所謂的法輪功真相的資料,其實只是繼續(xù)歪曲事實、顛倒黑白,從而誤導廣大人民群眾,其行為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秩序,應當為法律所禁止。

  問題二:法輪功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歷史已經(jīng)證明,并將進一步證明,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對社會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具有反人類、反科學、反社會的邪教本質(zhì)特征。本文筆者力圖從實質(zhì)違法性角度,揭示法輪功組織對社會的嚴重危害性,認為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乐仄茐纳鐣刃?。法輪功分子在李洪志的慫恿下,聚眾圍攻政府機關、圍攻揭露事實真相的新聞媒體、并煽動信徒破壞法律的實施,嚴重干擾正常的社會秩序,破壞了社會的穩(wěn)定。李洪志打著“真、善、忍”的旗號,招攬信徒,但實際上其并沒有做到“真、善、忍”,偽造個人履歷在先,違背“真”的原則,對于敢于揭露法輪功真相者,打著“護法”的名義,慫恿教徒圍攻有關機關,嚴重干擾其正常工作,嚴重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甚至教唆信徒聚眾圍攻中南海,嚴重的妨礙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可見其“來者不善”,根本就不具備“真、善、忍”的精神。

  (二)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以李洪志為首的法輪功組織,編造歪理邪說,套用佛教概念,認為生老病死是“業(yè)力”回報。有病看病,這本是人人盡知的常識。李洪志卻宣揚:“造成有病和所有不幸的根本原因是‘業(yè)力’”,“生老病死都是有因緣關系的,都是‘業(yè)力’回報,你欠了債就得還”,“練功的人的功自動就在消滅病毒和‘業(yè)力’。吃藥是把‘業(yè)力’壓了回去,就不能夠清理身體,因此也就不能治病”。正宗的佛教雖然認為生病與前世的“業(yè)力”有關系,但是從來就不主張“業(yè)力”是生病的唯一原因,認為主要的原因是后天不注重養(yǎng)生造成的,而且佛教從來就不反對生病者去看病就醫(yī),很多佛教大師本身就是醫(yī)藥方面的大師。而李洪志卻極力慫恿教徒有病不要去就醫(yī),只要練法輪功疾病就能不治而愈,很多不明就里的法輪功練習者,就是聽信了李洪志的鬼話,諱疾忌醫(yī),有病不去就醫(yī),最后導致病情加重、生命垂危甚至死亡的嚴重后果。為了達到政治目的,法輪功組織甚至慫恿信徒在天安門廣場自焚,最終導致信徒或葬身火?;蛎婺咳堑膰乐睾蠊???梢?,法輪功邪教組織根本就不顧信徒的人身安危,荼毒生靈、殘害生命,其行為嚴重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權利,應依法予以懲處。

  (三)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法輪功組織,慫恿信徒脫離家庭,拋棄妻子,全身心的投入到法輪功的練習活動中,導致很多人夫妻反目、家庭破裂、父子成仇、朋友關系破裂,在法輪功組織的煽動下,一些法輪功練習者將阻礙其“練功”的家人視為“魔鬼”,欲除之而后快,由此導致了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發(fā)生。例如,1999年3月20日凌晨2時,河北省承德市法輪功練習者李亭(不滿18歲),手持一尺多長的尖刀,在家中殘忍地殺害了他的親生父母,現(xiàn)場慘不忍睹。當審訊人員問李亭為什么要殺死自己父母時,李亭竟回答道“我覺得我父母是魔,我是佛,我就將他兩個魔除掉?!碑攲徲嵢藛T繼續(xù)問其是從什么地方學的佛和魔這些東西時,李亭交代:自己是1997年初中畢業(yè)后在離宮(承德避暑山莊)學的法輪功,學了一個星期,又買了一本法輪功的書看,學到了這些東西。一個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就這樣被法輪功組織破壞了??梢姡ㄝ喒M織的行為已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

  (四)嚴重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權利。法輪功組織,借強制指定信徒購買其東拼西湊出版的書籍、音像資料等,并借要求信徒捐贈等手段,非法聚斂、騙取信徒的錢財,其行為已經(jīng)嚴重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權利。據(jù)有關部門初步查證,1992年5月至1994年底,李洪志伙同他人辦了56期法輪功學習班,收費300萬元以上。法輪功武漢總站負責人開辦的武漢深深集團公司,非法出版有關法輪功的書籍和音像資料,得書款9000余萬元,按照合同,除支付李洪志稿費、校對費外,還要將總碼洋的百分之八交李洪志個人??梢?,法輪功組織并非像其所宣稱的那樣,免費治病、不圖財、不圖利,而是以非法聚斂錢財為目的,騙取癡迷信徒的錢財,滿足李洪志個人的一己私欲。

 ?。ㄎ澹﹪乐匚:业陌踩T谡婪ㄈ【喎ㄝ喒?,一些外逃的法輪功分子與境外反華勢力相勾結,在境外反華勢力的支持下,甘當西方反華勢力的“狗腿子”,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絡、通訊電臺等現(xiàn)代化的通訊設備,大肆散布意圖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并多次派出有關人員滲透到有關機關中,竊取、刺探國家機密,其行為已經(jīng)嚴重的危害了國家的安全。

  由此可見,法輪功組織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一系列的行為嚴重的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律保護什么,他們就侵犯什么,處處與現(xiàn)行法律制度、社會秩序相對抗,也反映了其邪教本質(zhì)特征。

  問題三:取締法輪功是否合法?

 ?。ㄒ唬缎谭ā泛汀吨伟补芾硖幜P法》中有處罰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規(guī)定。法輪功組織故意歪曲事實和法律,叫囂對其依法取締沒有法律根據(jù),簡直是荒謬至極。法輪功分子認為現(xiàn)行法律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在筆者看來,這些法輪功邪教分子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早在1979年,刑法就規(guī)定了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罪。該法第99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封建迷信、反動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爆F(xiàn)行97刑法中同樣有專門處罰邪教等反動組織的罪名——“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如刑法的第三百條就明確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可見,處罰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法律調(diào)整范圍的廣泛性,以及法律的相對穩(wěn)定性,決定法律條文是抽象性的規(guī)范,而不是事無巨細的對現(xiàn)實生活中的每一個具體的現(xiàn)象都加以具體的規(guī)定,刑法的任務是打擊一切犯罪,打擊一切邪教組織的犯罪,決定了刑法不可能對每一個邪教組織都規(guī)定一個具體的罪名,而且刑法中一些構成要件要素是規(guī)范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需要司法人員一定的價值判斷,決定了刑法不可能具體規(guī)定其中的每一個具體事項。法輪功邪教組織認為刑法沒有明確將其規(guī)定為邪教組織,顯然是在玩“白馬非馬”的文字游戲。此外,從“兩高”關于辦理邪教問題的司法解釋中關于邪教的定義來看,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睂嶋H上已經(jīng)指出了法輪功組織屬于邪教組織了,因為法輪功組織已經(jīng)完全符合該司法解釋關于邪教的定義特征了。

  我國刑法目的在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刑法不但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秩序還保障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chǎn)權利,刑法將侵犯這些利益的嚴重危害行為上升為犯罪的角度,通過有關罪名加以處罰。如上文所論述的,法輪功邪教不但危害國家安全還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健康權利、財產(chǎn)權利,已經(jīng)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除了可以按刑法第三百條論處外,還可以按照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顛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分裂、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罪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罪、詐騙罪等等罪名論處。可見,事實并不像法輪功分子所宣稱的對其有關違法犯罪行為沒有處罰依據(jù)。

  法輪功分子隨意曲解我國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將行為對象等同于犯罪客體,顯示了他們對刑法理論的無知。按照我國犯罪的構成理論,犯罪客體指的是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很顯然它是一個抽象的范疇,而不是具體的范疇,如刑法分則中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這一類罪中,其同類的客體就是社會的管理秩序。而法輪功分子所舉的故意殺人行為中,將被殺的具體的人理解為犯罪的客體,顯然將行為對象混同于犯罪的客體,因為行為對象指的是犯罪行為所指向和作用的具體的人和物。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的客體,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法輪功組織卻認為煽動信徒聚眾鬧事、沖擊國家機關并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不存在犯罪客體,純屬無稽之談(該類罪侵犯的是社會的管理秩序)。

  對于邪教組織的行為,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同樣有對其處罰的規(guī)定,如該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笨梢?,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處罰,有法有據(jù)。

 ?。ǘ┯嘘P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權威性不容置疑。法輪功分子稱:“兩高”關于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是無權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他們認為,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是事后補充的,實際上是先解釋再立法,并認為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評論沒有法律效力。此外,他們還認為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采取的措施沒有法律依據(jù)。在筆者看來,同樣說明他們毫無法律常識,無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權威,隨意否定其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

  首先,“兩高”是司法機關,并不是法輪功所宣稱的是執(zhí)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等同于全國人大。

  其次,“兩高”的解釋是司法解釋,并不是立法,而且根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有權進行解釋。因此,“兩高”的解釋是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nèi)行使解釋權力的,對于具體的審判和檢察工作具有約束力,并不是越權解釋。

  第三,作為基本法的刑法的制定權在于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制定單行刑法或者通過刑法修正案,而不能制定刑法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是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作出的決定,并不是就刑法中第三百條中有關的邪教犯罪作出新的修正的立法規(guī)定,其與“兩高”的解釋并不存在沖突,二者不存在應當誰先誰后的問題,既然刑法中第三百條已經(jīng)規(guī)定了有關邪教的犯罪,“兩高”就有權就其具體適用作出解釋,而無需等到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才能進行解釋。即使不存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仍然可以對有關邪教犯罪定罪量刑,可見,既然決定不是填補立法空白、補充規(guī)定新的罪名,而“兩高”在此之前的司法解釋就完全是有效的、不存在越權。

  第四,在1997刑法制定之后,以及“兩高”的司法解釋之后,是根據(jù)現(xiàn)行立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做出的,是在有法律依據(jù)情況下做出的發(fā)言。

  第五,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偵查機關采取搜查措施、有權扣押沒收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工具,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并不像法輪功分子所叫囂的符合某些犯罪構成要件。

  綜上不難看出,法輪功組織本質(zhì)特征決定了取締法輪功符合歷史的潮流。任何一個有責任的政府在面對荼毒生靈、危害社會的邪教組織時,都不會坐視不管,打擊邪教是國際社會共同的做法。法輪功冒用宗教教義、披著華麗的外衣,大行違法犯罪之道,逆歷史潮流而動,處處與人民為敵。其一系列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危害了國家安全、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權利,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依法對該組織予以取締、追究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的責任。(李永升,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國平,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yè)研究生)

 

【責任編輯: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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