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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運用法律處置邪教問題

作者:李和杰 · 2011-09-23 來源:凱風網

  1999年7月22日中國政府依法取締了法輪功。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聯合公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都表明,中國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一直強調依法進行,即充分運用法律武器處置邪教。

  一、法輪功邪教組織具有非法性,應該予以取締

  (一)法輪功組織形式上的非法性

  1、法輪大法研究會設立時,未予依法進行社團登記。國務院1989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的協(xié)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后,方可進行活動”。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核準登記,就其組織存在的形式看屬非法。

  2、法輪功組織集會示威活動時,未予依法提出申請?!吨腥A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7條規(guī)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法輪功在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聚集上萬人在中國國家機關所在地周圍露天靜坐或聚立,屬于程序上就不合法的非法“示威”活動,理當禁止。

 ?。ǘ┓ㄝ喒M織實質上的非法

  1、違反憲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崩詈橹静邉?、操縱的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組織,以不法聚眾沖擊多家新聞單位、不法組織萬人集會示威的方式,向批評者發(fā)難,向國家、社會示威,這不僅在形式上非法,在實體內容上也是違背《憲法》第51條的行為規(guī)定的。

  2、違反有關行政法規(guī)。違背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5條規(guī)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痹摗稐l例》第25條更加明確規(guī)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傳迷信”、“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內容。而李洪志在其非法出版物中大肆抵毀人類的科學,宣揚他本人為法力大于釋迦牟尼幾十倍的現世“法身”。完全違背中國《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形式與內容上的法律管制,應予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6項規(guī)定:凡“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guī)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構成該條明令禁止的治安行政違法行為。法輪功即屬未經核準登記的非法組織。法輪功針對新聞媒體的批評性報道,特別是針對有關部門禁止出版發(fā)行其法輪功書刊和音像制品的事實,多次煽動、聚集修煉者有組織地圍攻新聞單位和國家機關,影響其工作的正常進行。這些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1項的禁止性規(guī)定,“造成嚴重損失的”,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還可能構成相關刑事犯罪。

  3、違背有關民事法律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明文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李洪志早在“傳功”初期,就與其弟子一起演出了多出假治病、真騙財活劇,并通過講演、教義的方式鼓吹“練功吃藥就是不相信練功能治病”。在此欺騙和誤導下,一些練功者延誤了治病時機而導致死亡。這些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依法均享有直接向李洪志其人提起民事索賠要求或訴訟的權利;也可以在審理涉此刑事詐騙案件的過程中,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索賠訴訟。

  4、違反有關刑律規(guī)定。刑法第300條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是指建立或者借助會道門、邪教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靶敖探M織”,是指冒用宗教的名義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受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所謂的宗教組織。與宗教組織相比較,因其無固定組織名稱、活動場所、經典和信仰,其發(fā)展教徒、籌集活動經費、傳教方式是反社會的、反道德的,是邪惡的,故稱之為邪教組織。法輪功邪教組織打著宗教的幌子,大肆傳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動反社會情緒,蠱惑人心,蒙騙群眾,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二、法輪功邪教組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該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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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憲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正當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在中國,提倡科學,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但反對封建迷信。法輪功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對正常的宗教團體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沖擊。

  (二)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法輪功分子在李洪志的慫恿下,聚眾圍攻政府機關、圍攻揭露事實真相的新聞媒體、并煽動信徒破壞法律的實施,嚴重干擾正常的社會秩序,破壞了社會的穩(wěn)定。法輪功邪教組織慫恿教徒圍攻有關機關,嚴重干擾其正常工作,嚴重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甚至教唆信徒聚眾圍攻中南海,嚴重的妨礙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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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輪功邪教組織認為生病后不應該吃藥,導致很多誤入歧途的群眾在生病后沒有進行及時的醫(yī)治。佛教從來就不反對生病者去看病就醫(yī),很多佛教大師本身就是醫(yī)藥方面的大師。而李洪志卻極力慫恿教徒有病不要去就醫(yī),只要練法輪功疾病就能不治而愈,法輪功邪教組織根本就不顧信徒的人身安危,荼毒生靈、殘害生命,其行為嚴重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權利。法輪功組織,借宣揚道法的名義強迫其信徒購買質量劣質出版的書籍、音像資料等,并借要求信徒捐贈等手段,非法聚斂、騙取信徒的錢財,其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法輪功組織以非法聚斂錢財為目的,騙取癡迷信徒的錢財,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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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自稱為“普世救人”的邪教組織,在被政府依法取締之后卻立馬露出了其真面目,一些外逃的法輪功分子與境外反華勢力相勾結,在境外反華勢力的支持下,利用互聯網絡、通訊電臺等現代化的通訊設備,大肆散布意圖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并多次派出有關人員滲透到有關機關中,竊取、刺探國家機密,同時,經常破壞中國衛(wèi)星通信訊號,其行為已經嚴重地侵害到中國的國防安全。

  三、正確運用法律防范和懲治法輪功邪教組織

  法輪功違反中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此中國法律對于取締法輪功作了專門規(guī)定,如1999年修訂的刑法第300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懲治法輪功邪教組織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

  要充分運用刑法武器,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對于法輪功邪教組織的人員要嚴格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違法與犯罪的界限,正確裁量刑罰。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國刑法第30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輪功邪教組織構成的罪名分別有:

  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罪(刑法第300條第6款)。

  2、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條第2款)。

  3、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他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4、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的構成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刑法第236條)。

  5、詐騙財物的構成詐騙罪(刑法第266條)。

  6、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非法竊取國家機密的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條第1款)。

  7、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的,構成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泄露國家機密的構成泄露國家機密罪(刑法第398條)。

  8、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

  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生產、工作、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對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對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組織標記的行為;以及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構成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罪。其中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發(fā)展成員的;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記、數量或數額巨大的;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輕微犯罪不夠刑事處罰的可根據《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第10條第2、3、4項的規(guī)定對其勞動教養(yǎng),對于一般違法的行為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治安處罰。

  此外,我們還要加強法律宣傳,尤其是宣傳憲法和刑法規(guī)定,趨利避害、拒絕邪教。要加強個案剖析、從法律上講透。同時要采取綜合治理的措施,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防范邪教活動,防止其滋生和蔓延。

 

【責任編輯: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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