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行為,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的原因是第一位的。邪教犯罪也不例外。主觀原因是邪教犯罪的內(nèi)在動因,是一個包括動機、理念、激情、合理判斷等內(nèi)容的復合體。通過剖析邪教犯罪主體的心理原因,認識和把握其發(fā)展、變化的軌跡,對于探究邪教犯罪的特點及規(guī)律,有效預防邪教犯罪活動十分重要。邪教犯罪的思想、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厭世到反世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厭世”就是對現(xiàn)實社會產(chǎn)生厭惡、失落感,是一種純粹的心理反應;反世則是對社會進行報復的一種外在的行為表現(xiàn)。邪教犯罪行為人的心理狀態(tài)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缺乏道德良心與罪責感。反社會邪教教徒的心理曾被心理學上診斷為道德發(fā)狂或道德遲緩,這些人雖然在智力的發(fā)展上與正常人無太大區(qū)別,但其道德良心的發(fā)展具有嚴重缺陷,這些人在從事非法邪教活動的時候,并不感覺到緊張與焦慮,事后也缺乏罪責感,可以說毫無悔意。
以自我為中心并具有高度沖動性。反社會邪教教徒的情感狀態(tài)與幼童追求快樂的行為形態(tài)甚為類似,他們雖然在身體外表的發(fā)展上趨于成熟,但在情緒上是不成熟的,完全以自我為中心,且具有高度沖動性,挫折忍受力低,無法延緩需求。這些人完全活在自己的圈子里,以自我為中心,最易成為邪教頭目反社會的得力工具。
反抗權威,無法從錯誤中汲取教訓。邪教教徒的行為具有反社會性,與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格格不入,視法律為兒戲。有些邪教教徒雖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被處罰,也沒有從錯誤中汲取教訓,屢教屢犯,成為頑固分子。
人際關系不良。邪教教徒具有冷漠、孤僻的特質,由于缺乏同情心,對其行為不負責任,毫無悔意,以自我為中心,因此無法與他人建立親密關系,故人際關系不良。
二、從無政府到反政府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邪教信徒形成從無政府到反政府主要有兩種心理因素。一是社會因素。社會矛盾和社會心理的躁動是導致邪教信徒無視政府存在、集體反對政府的心理動因之一。有些人由于心理承受能力較弱,無法適應社會變化,這些人往往成為邪教組織拉攏誘惑的對象,一旦加入邪教組織,受其毒害,不惜為邪教組織搖旗吶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二是個人因素。權力欲望膨脹是邪教教徒反政府的又一心理動因。根據(jù)“趨利避害”的犯罪心理學原理,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都會將其欲實施的行為與結果進行衡量,若行為帶來的滿足感大于實施犯罪行為后所帶來的痛苦感,其就會義無反顧地實施行為,反之才會放棄此行為。邪教教主在長期控制和操縱邪教成員過程中形成了強烈的控制欲、權力欲,這些人往往幻想將來有一天推翻政府后成為國家領導人,在這種心態(tài)支配下,邪教成員就會實施暴力反對政府的犯罪行為,以維護自身虛幻的權力欲。
三、從輕生、逃生到殺生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人什么時候都會有保全自身的心態(tài),起初一些邪教教徒為了“圓滿”,為了所謂的“升天”,往往表現(xiàn)為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但是當媒體爆料出其中的一些事件時,其他教徒面對死亡,也會恐懼,于是就會很自然地轉向殺害他人,他們的借口為:自己是神,別人是魔,為了凈化社會,就應當將這些魔全部消滅,遂轉而開始殺害他人。邪教教徒這些極端行為與殺人犯的心理特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也有特殊的方面。其心理表現(xiàn)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認識因素。邪教信徒大多具有較低的認知水平,在解決日常矛盾沖突時,易于選擇簡單、原始的方法,所以在邪教的蠱惑下,往往就以最簡單的方式殘害他人。當他們的欲望不能滿足或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時,不是客觀地分析、剖析自己,而是歸因于他人或社會對自己的不公,由此心生不滿,為了發(fā)泄自己的不滿,往往置他人的生命于不顧。
二是情緒情感和意志因素。由于來自法律懲罰及道德約束的內(nèi)部控制系統(tǒng)失去作用,邪教犯罪行為人的意志不能有效地控制和調(diào)節(jié)自己的行為,表現(xiàn)為易受不良暗示,微弱的外部刺激和障礙就能導致其激烈的攻擊行為,當有人反對其“教義”時,往往會認為這些人即是“教義”中所說的魔,在此種不良暗示影響下,就會義無反顧地實施侵害他人的行為。
三是暴力副文化與不良友伴、團體接觸因素。副文化,是指社會中某些附屬團體所持有的一套與主文化有所差異的文化價值體系。在邪教組織中因暴力副文化的存在,長期受這種副文化的影響,即會產(chǎn)生殺人的心理動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些人之所以加入邪教組織,并最終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與其所交往的對象、接近的不法團體具有很大關系。
四、從親情疏淡到殺害親友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一是親情疏淡。產(chǎn)生這種心理狀態(tài)的主要原因是邪教的精神控制。當信徒加邪教后,聽從教主旨意,一心一意投入邪教組織的活動,根本沒時間陪伴家人。當家人極力反對他們時,就會產(chǎn)生遠離家人的心態(tài),認為家人在阻擋他們的好事。有的信徒認為其修煉能成正果,家人的反對會阻礙他們修成正果。還有的信徒認為自己的修煉對其家人也有好處,所謂“一人得道,全家升天”,癡迷地認為“現(xiàn)在多一些時間修煉,雖然不能陪家人,但是以后能給他們帶來好處也是值得的”。二是殺害親友。邪教信徒產(chǎn)生這種心態(tài)的主要原因有兩點:第一,家人阻擋他們練功,逐漸地使他們產(chǎn)生厭煩感,認為家人都是魔,應當鏟除;第二,為了家人也能修成正果,暗害親友。隨著邪教對其信徒的精神控制逐漸加強,信徒完全放棄家庭、親人,每天癡迷于修煉,人不像人,鬼不像鬼。家人為了使其不再執(zhí)迷不悟,也會采取一些強硬方式,如限制外出、燒毀邪書等,這樣就會讓邪教信徒認為家人是魔,自己作為神應當將這些魔全部消滅掉,遂產(chǎn)生暗害親友的心態(tài)。有的邪教信徒認為,自己殺害親友是幫助其成正果,他們已經(jīng)升天并享受美好生活。因此,了解邪教組織殺害親友的心理狀態(tài),有利于認識邪教的本質,喚醒至今仍執(zhí)迷不悟的人們。
五、從神秘到陰謀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心理學家研究,人類大多對神秘的東西具有極力追求的渴望,一個事物越是不可及,他們越想得到?,F(xiàn)代科學雖然已發(fā)展到很高的程度,但是現(xiàn)實社會中還是有些現(xiàn)象不能為科學很好地解釋,當科學對某些現(xiàn)象還不能完全解釋時,邪教組織乘虛而人,并利用一些迷信說法進行解釋。邪教教主大多冒用傳統(tǒng)宗教神的名義,來確認自己的地位,達到控制信徒的目的。這些宗教神的神秘,本身也為邪教組織蒙了一層神秘的面紗。
邪教發(fā)展初期其宣傳往往限于封建迷信,后來逐漸發(fā)展成有足夠實力的社會集團,在教主的引導下反社會意志日益強化,最后企圖利用各種方式,包括暴力、非暴力的極端行為,向現(xiàn)實國家政權宣戰(zhàn),妄圖推翻世俗政權。事實上,這種陰謀才是其設立邪教的目的,只不過當其壯大時,這種陰謀就不用再以神秘的外衣予以掩蓋,故從神秘到陰謀的心態(tài)發(fā)展成為邪教信徒心理發(fā)展的必然。主要表現(xiàn)為以“超自然力”蒙騙信徒、以“末世論”蠱惑人心、秘密活動從事非法活動等。
六、從無文化、邪文化到反文化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一是無文化心理因素。任何事物都是從無至有的發(fā)展過程,邪教信條也不例外,剛開始沒有自己的主張,但為了使人們相信他們所說是真的,這些教徒就會想盡辦法通過對文化、宗教、歷史、社會知識的任意篡改、編造,創(chuàng)造出自己的一套歪理邪說。那些文化程度低或知識結構單一者,看不出其中的問題,所以容易接受。如練習“法輪功”的群體中,文化層次低的偏多,女性明顯比男性多。二是邪文化心理因素。邪教教徒對現(xiàn)實社會存在的正統(tǒng)文化有不服心態(tài),他們急切地想創(chuàng)立一種與現(xiàn)實社會相反的文化,認為這樣的文化可以改變現(xiàn)實社會的狀況。例如李洪志把地球說成一個爛蘋果,是宇宙人在太空的垃圾站,這樣就為他推翻現(xiàn)實社會制造了理論根據(jù),這種心態(tài)實際上是一種仇視社會的心理,屬畸形心理。
七、從愛財、貪財?shù)綌控數(shù)男睦戆l(fā)展過程
邪教不是一般的犯罪組織,而是集宗教性、組織性和貪婪性于一體的反社會犯罪集團。邪教犯罪也不是一般的信仰型的犯罪,而是宗教性、財產(chǎn)性合二為一的有組織犯罪,它對社會的震動和危害程度,遠高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凡邪教,必聚斂錢財,大凡古今中外的邪教組織無不如此。日本的奧姆真理教,中國的主神教、“法輪功”,無不打著宗教的幌子,大肆聚斂錢財。邪教詐騙犯的心路歷程分為準備期、接觸期、行騙期和結束期四個時期。每個階段都有其不同心理和行為特點。一是準備期。主要包括選擇詐騙目標與自我包裝兩個方面。詐騙目標的選擇是指犯罪人根據(jù)其經(jīng)驗觀察,物色選定受害人的過程;自我包裝是指犯罪人創(chuàng)造一定的條件,假冒身份將自己包裝成能夠滿足、幫助受害人達成某種目的的人。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二是接觸期。組織者對詐騙目標選定后,就會著手設置誘餌以取得行騙目標的信任、好感,為下一步行騙做好準備。三是行騙期。經(jīng)過以上兩個階段,受騙信眾對邪教組織者已是深信不疑,警惕性開始喪失,此時即為行騙的大好時期。四是結束期。騙取了信徒的錢物,滿足邪教教主和頭目的貪欲。從上述邪教組織者行騙過程可以得知,幾乎所有的邪教教主都把搜刮錢財作為其建立邪教的主要目的,他們把建立邪教視為發(fā)財?shù)慕輳?。邪教主們正是基于教徒對自己的崇拜,大肆盤剝和侵吞教徒的財產(chǎn),所以這些教主其實和詐騙犯一樣,都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心理動機推動下實施犯罪的。
八、從地下結幫到營結死黨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邪教組織結幫犯罪的形式,在犯罪心理學上被稱為集群犯罪。與邪教有關的集群犯罪行為主要有兩類:一是普通泄憤集群行為。邪教組織自被打擊、取締以來,曾多次結幫游行發(fā)泄自己的不滿情緒,由于該種示威游行是一種有預謀的反政府行為,故其實質上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二是政治動亂或騷亂事件。該種行為由一般社會問題引起,在發(fā)展過程中被邪教分子利用或操縱,顯示出濃厚的政治色彩。其心理原因主要有:一是共同的需要或興趣。當有著共同需要或興趣的人群聚集在一起時,為了追求相同的興趣,滿足相同的需要,便會采取共同的行動,邪教教徒正是為了追求他們共同的圓滿,而結幫起來,這種結幫是在邪教欺騙性的宣傳基礎上形成的。二是“正義感”心理。有些邪教徒由于對事物認識錯誤,把自己參與集群性事件的行為當成“正義”行動,認為眼前發(fā)生的事情是“不公平”的,應當“打抱不平”“伸張正義”。因此,這些人在參加集群犯罪和在事后被審查時,往往理直氣壯,甚至拒不認錯。
九、從地下活動到暴力對抗的心理發(fā)展過程
這一心理的形成原因主要與邪教徒自戀型性格有關。許多邪教徒認為,他們信奉的宗教是一個叫人怎樣做好人的宗教,國家取締這些組織阻擋了他們做好人的愿望,所以他們才多次進行所謂的“請愿”,當“請愿”無用時,這些教徒就會采用極端的暴力行為進行反抗以期達到非法目的。也有的邪教組織成員認為國家取締他們的組織只是暫時的,所以他們要通過一些必要的暴力進行反擊,通過這些極端行為就會讓國家給他們恢復名譽。這種想法無不與自戀的性格有關,因為只有自戀的性格才能相信自己的行為會獲得國家的讓步,同時這種心理的產(chǎn)生也與反政府的心理因素有相似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