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蹆?nèi)容摘要]我國邪教活動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法制觀念的薄弱。提高法制觀念,首先須認清其活動的危害性和違法性、其組織的非法性的本質(zhì);就近期看,法輪功癡迷人員對“宇宙大法”與國家法律、善法與惡法、邪教標準、人治與法治、意見表達的自由等問題存在著一定的認識誤區(qū);確定邪教違法本質(zhì)還應區(qū)分正常的宗教活動與邪教活動、正常的祛病健身活動與修練法輪功、一般的迷信活動與邪教活動的界限。
?。坳P鍵詞]邪教 法制 認識誤區(qū) 界限
邪教危害世人,有目共睹。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1999年7月22日中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組織以前,全國有1500多人因修練“法輪功”死亡。而發(fā)生在2001年1月23日的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更是震驚中外。為什么“法輪功”被宣布為非法組織后,其危害有變本加厲之勢。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與社會轉(zhuǎn)型時期價值的多元化、人們主導信仰的缺乏、社會不良風氣及腐敗現(xiàn)象的存在等多種因素有關,也與某些人的個人因素有關。但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是人們法制觀念的薄弱和對宗教法律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至今仍有許多法輪功癡迷者仍未徹底認識到法輪功的非法性,為法輪功所蒙騙,繼續(xù)助紂為虐。因此,要防止邪教危害,必須提高全民的法制觀念,充分認清法輪功的違法本質(zhì)。
一、法輪功違法本質(zhì)剖析
1、認清法輪功的社會危害性
法輪功的違法本質(zhì)首先體現(xiàn)在它反對整個人類社會、危害我國的社會安定及引起多人死傷的嚴重后果。
(1)法輪功具有反人類的特性。如李洪志宣揚“末世論”,“地球爆炸”,“人類毀滅”等荒誕邪說,用于制造社會恐慌。如李洪志《在瑞士法會上講話》一書中說:“我們這個地球不是宇宙中的唯一有生命的星球,地球也不只這一次。我是講,在這個地球這個位置上曾經(jīng)有個以前的地球。以前那個地球廢掉了,也有的是炸掉了,有過很多次。這個數(shù)字也已經(jīng)相當大了?!痹凇掇D(zhuǎn)法輪》一書中說:“有一次我仔細地查了一查,發(fā)現(xiàn)人類有81次完全處于毀滅狀態(tài),只有少數(shù)人活了下來,遺留下原來的一點史前文明,進入了一個時期,過著原始生活。人類繁衍得多了,最后又出現(xiàn)了文明。經(jīng)過81次這樣周期的變化,我這還是沒查到頭?!比缋詈橹居终f:“你返回到原來人類社會這個境界當中,不用太高,你回頭看一看人、今天的人類社會,就會發(fā)現(xiàn)很可怕!真的很可怕!你看現(xiàn)在這個人類真是十惡俱全?!薄叭巳绻倩氯ゾ兔媾R著毀滅,徹底的毀滅,那叫:形神全滅,很可怕!”“人都是從宇宙各個空間掉下來的——宇宙中不好的人往下掉,掉到宇宙的中心:地球。地球就是宇宙中的一個垃圾站。”“站在功能的角度,在大覺者的角度來看,這些生命體應當銷毀?!?/p>
?。?)法輪功具有反政府性。法輪功利用其嚴密的組織,策劃、指揮練習者非法聚集圍攻國家機關、新聞單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1998年5月25日,北京電視臺播出批評“法輪功”的報道后,王治文、紀烈武、姚潔召集北京“法輪功”輔導站負責人多次密謀,在李洪志的授意和法輪功組織的骨干李昌等人的直接組織下,從5月27日到6月1日,上千名被蒙騙的法輪功練習者,連續(xù)6天圍攻北京電視臺;1999年4月下旬,天津師大教育學院主辦的《青少年科技博覽》,刊登了中國科學院院士何祚庥寫的《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一文,法輪功骨干分子得知后,鼓動數(shù)千名不明真相的法輪功練習者到天津師大教育學院靜坐示威;4月25日,在李昌等人的組織、指揮下,各地的法輪功練習者陸續(xù)在中南海周圍非法聚集、靜坐示威。人數(shù)多達1萬余人,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和新聞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了交通、治安秩序。
?。?)法輪功泯滅人性。法輪功散布迷信邪說,蒙騙他人,致多人因練功走火入魔,自殘、自殺,或因貽誤醫(yī)療時間病情惡化而死。如吉林省法輪功練習者,馬健民,對李洪志“安裝法輪”說信以為真,認為“肚子好象有一個法輪在轉(zhuǎn)”,剖腹尋找法輪,自殘致死。山東省法輪功練習者高文會說:“地球?qū)⒁獨?,師父說我已功力園滿,要我升天。”于是1999年6月28日服農(nóng)藥自殺身亡。江蘇省法輪功練習者張玉琴,癡迷于法輪功,病痛難忍,不求醫(yī)不服藥,為提高“層次”,用刀片割斷頸動脈自殺而死。河北省法輪功練習者曹玉珍,盲目輕信李洪志的迷信邪說,留下“李洪志不叫我活了,叫我死在東明橋溝里”的遺書,到住家附近東明渠投水自盡。另外,法輪功還致多人發(fā)生精神障礙。
2、認清法輪功活動的違法性
法輪功不僅事實上危害了社會,而且違反了我國多部法律的規(guī)定。
?。?)法輪功散布迷信邪說,否定現(xiàn)代科學,違反了我國《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第5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而李洪志卻說,“人類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機械地限制人,封閉人,——人都象動物被管著,沒有出路了,誰也想不出辦法了。”顯然其不想受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約束。表現(xiàn)在行為上,煽動其追隨者不要遵守國家的法律,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法輪功非法集會、靜坐等活動,違反我國《刑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我國《刑法》第296條,《集會游行示威法》第7條、第27條分別把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規(guī)定為違法犯罪行為。《刑法》第300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4款對“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致人死亡的”,“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都規(guī)定為違法犯罪行為。李洪志策劃、煽動練功者在黨政機關周圍非法聚集顯然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法輪功組織擅自出版、印刷、銷售充斥封建迷信、有神論等唯心主義內(nèi)容的出版物,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我國《出版管理條例》第25條規(guī)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迷信的內(nèi)容;第45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fā)行業(yè)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輪功組織未經(jīng)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大量印制、出售書籍、錄音帶、錄像帶、VCD等,嚴重違反了出版管理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3、認清法輪功組織的非法性
法輪功不僅給社會造成了危害,其活動違反了我國的多部法律規(guī)定,而且該組織的成立本身就是非法的。
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guī)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進行登記。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jīng)政府部門批準,沒有履行合法的登記手續(xù),屬于非法結社?!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guī)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李洪志于1992年編造法輪功之后,未經(jīng)民政部注冊登記,即在北京設立了全國性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自任會長,后來又陸續(xù)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了39個法輪功輔導總站、1900多個輔導站、23000多個練功點。明顯地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條例》設立分支機構的規(guī)定。
二、阻礙認清法輪功違法本質(zhì)的幾個認識誤區(qū)
?。ㄒ唬┯钪娲蠓ㄅc國家法律問題
在法輪功癡迷者當中,有這樣一種看法:我們只受“法輪大法”的約束,不受當世法律的管束。這些人似乎把自己看成“超人”,真有點象李洪志所說的“走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他們只管修練自己的“德行”、“心性”,可以漠視法律。
這種認識,我認為是沒有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沒有正確認識人的社會屬性;沒有認清李洪志所謂的“真、善、忍”的虛偽性。
1、守法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從人的社會屬性來看,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關系的一員,公民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馬克思曾經(jīng)說過:“人的本質(zhì)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xiàn)實性,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比俗鳛樯鐣P系的一員,必然要受到社會行為規(guī)則——法律的約束。法國學者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曾經(jīng)指出,“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這項權利決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P8)?!拔覀兠總€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P25)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在國家管轄下的公民無法脫離法律的約束。李洪志不是口口聲聲地對其弟子說:人是因為要受難,才從宇宙空間掉到我們這個地球上來的,人到這個世間就是為消除業(yè)力。承受人世間的一切也是對其是不是有修練心的一個考驗。應該說,法律對人是有一定管束作用的,它使得人們不能為所欲為。李洪志一面說,為了提高層次,法輪功修練者要接受各種各樣的考驗,而另一面卻又鼓動修練者可以不受法律約束的考驗,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可見其鼓吹人在世上必須承受考驗是假,而鼓動人們藐視法律是真。再如,李洪志在逃到美國后,說:“我是美國的永久居民,是在美國的法律行使范圍內(nèi)的永久居民。”這里,永久居民是一種法律資格,可見其是受法律約束的,只不過他是受美國法律的約束,而逃避了中國法律的管束。法輪功人員所謂“可以不受國家法律約束、只受法輪大法約束”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2、守法是每一個公民的道德低限。有些法輪功癡迷人員認為可以只顧“修性”、“積德”,而不需要遵守國家法律。這種看法顯然是沒有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是人的行為規(guī)范,道德屬于人的意識形態(tài)。法律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約束人的行為。而道德主要通過輿論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思想。二者雖有區(qū)別,但也有密切的關系。良好的道德能夠促進法律的實施;法律的實施能夠提高培養(yǎng)良好的道德。從道德的外延來看,道德有層級之分。它既包括高層次的道德或叫理想的道德如共產(chǎn)主義道德(這種道德不約束普通公民,事實上也難以要求每個公民都遵循,只對社會上的先進分子發(fā)揮效力),也包括中間層次的道德如遵守團體紀律、規(guī)章或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互相幫助等,還有最低層次的道德或叫底線道德。而法律就屬于最低層次的道德。它并不干涉人們的思想,只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其對每個人提出的要求是相當?shù)偷?。只要求人們至少不得有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一個人連最低的道德都不能達到,何談什么高層次的品德呢?何談“修性”、“積德”呢?李洪志既然鼓吹要往高層次上帶人,連最起碼的遵守法律的德都沒有達到,又有何資格談高層次的德呢?一般的法輪功癡迷人員也應該明白: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并不能只依賴他人的努力,也必須從自身的遵紀守法做起。破壞法律,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利益,而且也無從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
3、李洪志的所謂“真、善、忍”的虛假性。李洪志認為,宇宙的基本特性就是“真、善、忍”。一個在社會中生活的成員所謂“可以不受國家法律約束、只受法輪大法約束”的說法,其本身就是虛假的,不能稱為“真”。李洪志就是怕承擔法律責任而逃到美國,但他還是要靠美國的法律作為其庇護傘的。他無法不遵守美國的法律。他不能憑其法身保護自己。這也是對其所謂的“真”的否定。作為社會成員,如果不遵守國家法律,必然破壞社會秩序,必然侵犯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怎么又能叫“善”?李洪志一貫號稱其弟子應該忍??墒牵攪易鞒鋈【喎ㄝ喒?、危及邪教存在時,他就不講“忍”了,“忍”無可“忍”了。李洪志于2001年6月21日對北歐法會全體學員曾講到:“作為大法弟子,圓滿是修煉的結束,正法是在正法期間歷史賦予你們的偉大責任。所以,在目前講清真相、揭露邪惡中,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圓融大法┅┅在講清真相中,不要等,不要靠,不要指望外在因素的變化。我們每個人都是給未來創(chuàng)造歷史,所以,每個人除了參加集體活動外,都要主動找工作做,只要對大法有利,都要主動去做、主動去干。在社會上接觸的一切人都是講清真相的對象?!边@里,所謂“主動去做”、“主動去干”,實際上,就是要法輪功弟子去破壞法律實施??梢姡詈橹舅^的忍,并不是真“忍”。
?。ǘ┥品ㄅc惡法問題
在目前法輪功癡迷者中,還有一種看法是,我們只能遵守善法,而不遵守“惡法”。在他們眼中,國家取締法輪功的法,成了“惡法”。這樣的認識,顯然嚴重地阻礙了對法輪功違法本質(zhì)的澄清。
有上述看法的法輪功癡迷者,往往并不是真的不懂法律,恰恰相反,他們可能對法律相當熟悉,并且有一定文化層次。比如有一個法輪功癡迷者,女,51歲,本身就有大專文化水平,其丈夫也有法律方面的高級職稱,不能謂其不懂得法律。但是,它有一個抗拒轉(zhuǎn)化的理由是:你們通過取締法輪功的法律是不合法的,所以我不遵守。對此問題,我認為,首先,從實體上說,政府取締法輪功的法律從實質(zhì)上說是符合廣大人民利益的,是有利于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是公正、合理的。這怎么能說是“惡法”呢?其次,從程序上說,取締法輪功組織,既有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 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又有民政部1999年7月22日《關于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六不準”通告。這些法律文件或司法解釋都是合法、有效的。第一,它們都是根據(jù)其本身的職權范圍作出的,并沒有超越各自的權限。第二,它們都是通過合法、正常的程序作出的。因此,從程序上講,也是合法的。再次,所謂“惡法”非“法”的說法,無非是為其不遵守法律尋找借口。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后就得遵守,公民是無從選擇的。即使法律果真不良或違憲,也只能根據(jù)《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違憲程序來加以解決。邊沁曾經(jīng)說過,主權者的命令存在好壞之分。但是,不論其好壞,都必須將其視為法律。如果只有認為良好的法律才是法律,那么,“良好”的含義又是什么?“良好”的標準各人看法不一,具有極大的隨意性。此外,人們對某一事物的好壞認識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fā)生變化,從前認為良好的法律現(xiàn)在可能認為不好,這時怎么辦?對于一部法律而言,如果有人說好,便遵守;有人說不好,就可以不遵守,法治秩序又何能維持?如果在法律的概念中加入價值判斷作為必要的特征,那么就會將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混為一談,就會以道德義務作為借口破壞法律義務,從而破壞法律秩序。當某人認為要求納稅的法律是不公正時,那么,是否意味著他可以拒絕納稅。當某人認為公民有服兵役義務的法律是惡法時,他是否可以拒絕服兵役?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李洪志口口聲聲地講,這個社會的道德水準下降了,沒有希望了,可是,我們想一想,正因為社會存在各種各樣的違法、犯罪以及其他丑惡現(xiàn)象,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如果世上人人皆為堯舜,還要法律何用?法律的一個功能是它有提示作用。它通過對違法的制裁來告訴人們,什么是善,什么是惡,從而提高人們的道德水準。
?。ㄈ┬敖虡藴实膰H性與國內(nèi)性問題
在法輪功人員中,另有一種說法是,邪教固然要反對,但關鍵是,憑什么說法輪功是邪教?
因此,在確認法輪功為邪教前,確定邪教的含義及特征是非常重要的。邪教含義及標準不確定,難以認清法輪功的邪教本質(zhì)。我認為,確定我國邪教的含義既要考慮到國際上的共同標準,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從國外對邪教的定義看,比利時對邪教組織的表述是“邪教組織是指那些在組織和實踐上進行非法、有害的活動,損害個人、社會或人類尊嚴的組織?!狈▏谋硎鍪恰靶敖探M織是實行極權制的社團,表明或不表明其宗教目的,其行為表現(xiàn)為侵犯人權和危害社會平衡?!泵绹谋硎鍪恰靶敖讨冈诮塘x上游離了宗教,崇拜某一個人、物體或某一套新要領,從事招魂術或神秘活動的非正統(tǒng)的秘密團體。各國關于邪教的定義雖然不同,但共同點是:邪教具有反逆性、危害性、宣教性及組織性等其特征,具體表現(xiàn)為:(1)神化首要分子,搞教主崇拜;(2)宣揚災劫恐慌;(3)嚴密的內(nèi)部組織;(4)有反政府、反社會的傾向和行動。
我國“兩高”1999年10月30日的《解釋》(一)第2條對邪教組織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它“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痹诜茨嫘?、危害性、宣教性及組織性上,它認為邪教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編造散布妖言邪說,秘密結社,騙錢斂財,危害社會的特性。這與國際上關于邪教的含義幾乎一致。不過,在該《解釋》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有“非法”二字。這是我國與國外關于邪教定義上的重大區(qū)別。這樣規(guī)定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出現(xiàn)所謂“宗教包括合法的宗教與非法的宗教”的說法。凡宗教必然是合法的,凡邪教必然是非法的。而從國外的宗教學理論來看,大多把“邪教”視作宗教的一種。按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如果認為邪教仍是宗教,那么,公民就有信仰邪教的自由。這既荒唐,又不利于對邪教的打擊。日本在處理奧姆真理教的過程中,這個問題表現(xiàn)得尤其明顯。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為自己在教團內(nèi)建立了一個絕對權威的法西斯組織,以神秘主義蒙蔽教徒。其骨干成員仇視社會,為了教團的目的而不擇手段,肆意殺害無辜,破壞社會秩序,實際上是一個嚴密組織起來的反社會的邪教組織。1995年沙林事件發(fā)生后,日本政府以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罪逮捕了麻原等人,東京地方法院經(jīng)過100多次的審理,已宣判部分直接犯罪者死刑,這在日本法律上也是前所未有的。但即使日本政府根據(jù)《宗教法人法》宣布解散該組織,并依照《破產(chǎn)法》凍結了其全部財產(chǎn),奧姆真理教仍在繼續(xù)活動。并且在局部地區(qū)還有發(fā)展,麻原的女兒還當上“代教主”?,F(xiàn)在,奧姆真理教還有39個活動據(jù)點,有1500名以上的信徒,擁有50億資產(chǎn)。日本政府既要取締一種認為是“宗教”的邪教,又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顯然是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而我國明確規(guī)定,邪教為非法組織,并將其排斥在宗教之外,就較好地解決了打擊邪教與保護宗教的問題。
確定了邪教的含義和特征后,我認為,法輪功是符合邪教定義及具有上述特性的。(1)搞教主崇拜看,李洪志稱“童年開始由佛家全覺大師傳授獨修煉法門,8歲時修煉圓滿”,稱自己是能把“整個人類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唯一”的救世主;(2)在反人類性上,他鼓吹“世界末日”即將來臨。人生病是前世造的“業(yè)”在現(xiàn)世的報應,生病、遭罪都是在“消業(yè)”、“還前世業(yè)債”。(3)在精神控制上,他認為,人生病不用吃藥、打針,要求其弟子千百遍地死讀其經(jīng)書,不得有半點懷疑;(4)在反政府性上,他策劃、組織了上百次非法聚集活動,圍攻各地的國家機關、新聞單位,破壞國家法律實施。(5)從宣教性上看,李洪志冒用了宗教名義,如其“法輪”一詞就竊用佛教的名詞,“業(yè)力”之說也來自于佛教。(6)在組織結構上,李洪志自任“會長”,下設多個輔導站,內(nèi)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要求》、《規(guī)定》、《標準》和《須知》等規(guī)章制度。(7)從非法性上講,我國民政部既已宣布法輪大法研究會是非法組織,法輪功具有非法特性。綜上可以看出,法輪功是地地道道的邪教。
?。ㄋ模┤酥闻c法治問題
在法輪功人員的轉(zhuǎn)化工作中,經(jīng)常會碰到有的人說,政府取締法輪功是錯誤的,法輪功遲早是要平反的。黨的歷史上不是有許多事件后來都平反的嗎?
這種說法很能為法輪功人員的抗拒轉(zhuǎn)化提供精神支撐。其實,對這個問題,他們沒有從法律上仔細認真地思考過。共產(chǎn)黨的發(fā)展、壯大,正如其他事物的發(fā)展變化一樣,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其中也經(jīng)歷了許多的曲折、坎坷,曾經(jīng)犯過不少錯誤。特別是象“文化大革命”這樣的嚴重錯誤。事后確實對不正確的決定予以糾正。但是,邪教問題與“文革”錯誤是根本不能相提并論的。
首先,時代背景不同。象“文革”這樣的錯誤,是在我國法制不健全或者說無法制的情況下發(fā)生的;當初也并無立法上的決定。目前,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jīng)成為我國的基本方略。在法制水平上,雖不能說是十分完美,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并日漸健全,已非“文革”當初“無法無天”之情形。
其次,問題性質(zhì)不同?!拔母铩眴栴}主要是一個政治問題,對其錯誤的糾正被稱為“平反”。而取締法輪功的決定屬于法律決定,對于法律決定的錯誤只存在是否違憲問題,撤銷法律決定根本不能稱為“平反”。
再次,作出決定的程序不同。我國政府作出的取締法輪功的決定是由立法機關作出的,并且立法機關是通過正常立法程序、經(jīng)過充分論證作出的。這與“文革”當時的人治盛行、隨意擅斷的情形完全不同。我國立法機關作出的取締法輪功的決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反映了全國人民的愿望;而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又進一步保證了決定的正確性。所以,所謂“平反”之說是根本不成立的,它只能是法輪功人員為自己壯膽的一針強心劑和蠱惑人心、繼續(xù)蒙騙世人的一種手段。
在此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有的法輪功人員說,是先有了領導人的意見,才有民政部的決定和法律的通過;領導層內(nèi)部也有分歧。對此問題,我認為,必須明確下面幾點:(1)我國的憲法確立了四項基本原則,黨的政策是法律的制定依據(jù)之一,這是毋庸置疑的。無論在哪一個國家,法律會體現(xiàn)執(zhí)政黨的政策、決定,這是完全正常的。(2)在我國,政黨和立法機關仍是分立的,所以說,政黨的決定本身不是法律,其要成為法律必須通過立法的程序。而這種政策經(jīng)過立法機關的認可,就有法律權威性,它本身已上升為人民的意志,我們就不能再說其是少數(shù)人意志,是一種政策。(3)對于領導層的所謂意見分歧問題,首先,我覺得這應該屬于國家秘密,用非法手段獲取國家秘密,本身已經(jīng)觸犯法律。其次,如果真的存在意見分歧也純屬正常。美國的總統(tǒng)選舉也是以微弱卻有爭議的多數(shù)票當選的,法輪功人員能否說美國總統(tǒng)的產(chǎn)生是非法的嗎?
?。ㄎ澹┮庖姳磉_的自由與限制問題
有的法輪功人員說: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的自由,上訪是我的權利,為什么要對我加以限制。
對此,我認為,要明確以下幾點:(1)對于合法的言論、集會、結社、出版、游行、信仰自由國家是加以保護的。如我國的《刑法》第251條規(guī)定了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98條規(guī)定了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2)單純的個人信仰、思想道德問題,國家的法律不加以干涉。因為思想意識、個人信仰屬于道德的范疇,法律只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梢坏┬袨槿诉M行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散發(fā)宣揚法輪功的書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功的活動;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宣揚法輪功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捏造或者歪曲、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組織、串聯(lián)、指揮對抗政府的有關決定等就不是純屬思想問題,而已經(jīng)表現(xiàn)為具體的行為,法律可以干涉。(3)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性。公民在行使其法律權利的同時,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并不得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我國《憲法》第3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同時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钡瑫r又規(guī)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保?)公民行使上訪權利,必須通過正當?shù)姆绞健⒄5某绦蜻M行。采用不正當?shù)姆绞?、不正常的程序就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的《通告》中第4條規(guī)定,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傳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這條規(guī)定已明確地提出,對于以所謂所謂行使上訪權利,實際上是借上訪之名,來進行非法的集會、游行、示威等到活動,法律是禁止的。對違反規(guī)定者采取一定的措施應該說是合法的。
三、確定邪教違法本質(zhì)應分清的界限
?。ㄒ唬獏^(qū)分正常的宗教活動與邪教活動的界限
在我國,宗教組織及活動是合法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邪教組織及活動是非法的,受到政府的取締。但因為邪教往往冒用宗教的名義,二者極易混淆,應注意分清。(1)在崇拜活動方面,二者都有對某種力量的崇拜。但宗教是對超越于人世的超自然力量的崇拜,而邪教則是對教主的崇拜;宗教所崇拜的對象非現(xiàn)世的,而邪教所崇拜的對象則是當世的。(2)在宣傳教義方面,二者都會宣傳自己的教義。但從教義內(nèi)容上看,宗教宣傳的教義內(nèi)容是無反逆性的,相反,它能使信教者得到一種精神上的依托,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而邪教宣揚的內(nèi)容往往是歪理邪說,荒涎不經(jīng),它使信徒陷于極度的精神恐懼中,破壞社會的安定。從教義的系統(tǒng)性上看,宗教有獨立、完整、系統(tǒng)的經(jīng)典;而邪教并無系統(tǒng)的經(jīng)典,往往拼拼湊湊。(3)在組織系統(tǒng)方面,二者都有一定的組織機構。但宗教組織是合法的,其活動是公開進行的;而邪教組織是非法的,其活動多為秘密或半公開進行。
?。ǘ獏^(qū)分正常的去病健身活動與修練法輪功的界限
法輪功最初是以氣功的名義出現(xiàn)的。有許多人也正是抱著鍛煉身體、去病健身的目的而練習法輪功的。也有的人并沒有修練法輪功,而練習了其他氣功。我認為,正常的練功健身與修練法輪功有區(qū)別。(1)目的不同。正常的練功健身的目的只是為了肉體上的強健體魂,并無其他精神上的目的;而修練法輪功,以李洪志的話說,并不是為了祛病健身,祛病健身是附帶的,其最終目的是為了追求一種所謂精神上的超越,是為了“上層次”。易言之,練功本身并不是目的,或者說根本不是練功。(2)效果不同。正常的健身活動能使人精力充沛,精神愉快;而法輪功往往使人精神萎蘼,神志惶惚,嚴重者致人走火入魔,自焚、自殘。(3)方法不同。正常的健身活動是通過科學的、符合人體機能的方法來鍛煉身體的,如跑步、游泳、打球等;而法輪功的修練方法是死背李洪志的經(jīng)文,通過想象腹部存在“法輪”、有法身護體等精神意念來活動的,完全違背了科學精神、人體機理。
(三)應區(qū)分一般的迷信活動與邪教活動的界限
一般的迷信活動也會散布歪理邪說,愚弄世人,實施精神控制,也是非法的。而邪教組織的活動也會夾雜一定的迷信。但是,迷信活動與邪教活動仍然是有區(qū)別的,兩者并不完全等同。(1)從信仰上看,一般的迷信活動只是傳播一些違背科學的觀念,并不搞教主崇拜;而邪教要求信徒崇拜教主。(2)從組織上看,一般的迷信活動沒有嚴密的組織,沒有內(nèi)部規(guī)定和紀律;而邪教則往往組織體系嚴密、等級森嚴,有嚴格的內(nèi)部規(guī)定和紀律。(3)從目的上看,一般的迷信活動只是為了騙財、騙色;而邪教雖然也有斂取錢財、奸淫婦女的目的,但主要是為了建立自己的“個人王國”,對抗社會,對抗政府,藐視法律。
防范邪教危害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它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而全民法制觀念的提高也并非一蹴而就,關鍵在于堅持不懈的努力。只要全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制觀念不斷提高,人人普遍自覺形成遵紀守法習慣,邪教就沒有活動的市場和空間,其危害將日漸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