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社會危害性來甄別邪教是一個相對容易達成共識的角度
社會學是從社會整體概念出發(fā),通過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來研究社會的結(jié)構(gòu)、功能、發(fā)生、發(fā)展規(guī)律的綜合性學科,或側(cè)重以社會整體為研究對象,或側(cè)重以個人及其社會行動為研究對象。邪教社會學側(cè)重研究邪教組織的特殊結(jié)構(gòu)、人際關系、演變規(guī)律與社會危害。
社會學意義上的邪教,是從邪教與社會的關系這個角度來看的,其核心則是邪教的社會危害性。凡是對現(xiàn)實社會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膜拜團體或者打著宗教旗號的其他組織,都涉嫌為邪教。至于社會危害達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叫做邪教,那又與這個社會的運作機制、公眾輿論、文化傳統(tǒng)、政治體制、法律制度等密切相關,一般很難對其進行量化定性。
社會學意義上的邪教與宗教學意義上的邪教可能有很大的區(qū)別,被正統(tǒng)宗教視為邪教的,可能并不具備社會學意義上邪教的性質(zhì)。在現(xiàn)代,社會學意義上的邪教同心理學意義上的邪教往往是一致的,因為現(xiàn)代社會中違背主流宗教、并危害社會的邪教都在心理因素方面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極端性。社會學意義上的邪教概念在中西方同時存在,但略有區(qū)別。首先從歷史上來看,西方在近代以前,除了個別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異端教派運動外,被視為邪教的異端教會主要是與正統(tǒng)教會相對立,一般并不直接與社會相對抗,對社會生活現(xiàn)狀和生活秩序并不造成直接的威脅,從而并不存在明顯的社會學意義上的邪教。近代以來,特別是二戰(zhàn)結(jié)束以來,西方社會學意義上的邪教概念主要指邪教危害社會的具體個案,即所謂“邪教事件”,而一般并不從總體上有個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邪教概念。而在中國,從古到今,邪教對社會均造成巨大的危害,所以一直存在著具有完整意義的社會學邪教概念。
不過,對中外社會學家來說,以社會危害性來甄別邪教還是一個相對簡明的路徑。如法國專家們經(jīng)過深入研究,就認為應該從社會學角度出發(fā),以“危險性”來界定邪教:一個團體,利用科學、宗教或治病為幌子,掩蓋其對信徒的權(quán)力、精神控制和盤剝,以最終獲取其信徒無條件效忠和服從、并使之放棄社會共同價值觀(包括倫理、科學、公民、教育等),從而對社會、個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體制造成危害,即為邪教。
二、邪教社會危害性的幾個典型案例
邪教組織盡管偽裝得非常好,行事詭秘,但隨著其組織的發(fā)展,與正常社會的張力和矛盾不可避免,于是其社會危害性日益暴露。從幾十年來各國媒體曝光的邪教眾多極端性事件來看,邪教的社會危害觸目驚心。下面試例舉三個典型的邪教來看看邪教組織的特殊結(jié)構(gòu)、人際關系與社會危害之一斑。
(一)美國“人民圣殿教”:這是1955年由美國人吉姆·瓊斯創(chuàng)立的一個基督教小教派,亦名“人民寺院”,教徒多是一些對生活感到絕望的人和得不到社會幫助的人、吸毒者、老年人和孤獨的人。上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越來越偏離正統(tǒng)的基督教。瓊斯自稱是宇宙間唯一真神的化身,真神幾千年前化身為釋迦牟尼,創(chuàng)建了佛教,后來又化身為耶穌基督,創(chuàng)建了基督教,后來又化身為列寧,將社會主義發(fā)揚光大。在少數(shù)信眾離開教派后,一些丑聞開始曝光,包括瓊斯竊取信眾財產(chǎn)、假裝神跡治病、嚴厲處罰信眾及自稱為新救世主等。1977年他被迫帶領約一千名核心信眾遷居到南美洲國家圭亞那,創(chuàng)建瓊斯鎮(zhèn),建立“烏托邦”社會,實行更嚴密的統(tǒng)治。當1978年11月美國國會議員瑞安根據(jù)舉報前往調(diào)查,許多邪教信徒想隨瑞安離開,瓊斯眼看其教派惡行無法掩蓋時,第二天竟脅迫追隨者與他一起自殺。這次震驚世界的集體自殺事件中,共有909人死亡,其中包括276名兒童。
幾點值得關注:
1. 教主高度自戀,人格扭曲,自我標榜身份游移不定:瓊斯根據(jù)需要,將神的化身說用到極致;
2. 打著神、釋迦牟尼、社會主義等名義建立了倒T形“烏托邦”社會,迎合了部分人的偶像崇拜心理和社會理想,得以實行嚴密的統(tǒng)治,極端封閉;
3. 教主具有不受監(jiān)督、制約的權(quán)力,包括濫用暴力;
4. 近千名組織成員自愿或被迫集體自殺,政府和社會監(jiān)管嚴重缺位,社會危害巨大。
(二)烏干達的“恢復上帝十誡運動”:1989年,出身于烏干達傳統(tǒng)天主教家族、因聲稱看到了圣母瑪利亞而被羅馬教廷開除的約瑟夫·基伯維特爾,遇上了同樣自詡看到圣母瑪利亞的破產(chǎn)酒吧老板、妓女克莉多尼亞·瑪琳達,二人一拍即合,共同創(chuàng)立了“恢復上帝十誡運動”。
天主教將“十誡”看成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的最高準則。由于借用《圣經(jīng)》教義,該教派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一些頗負盛名的原天主教牧師和修女加入,使其聲望大增。
1992年,該邪教將總部搬到了瑪琳達父親位于卡農(nóng)古地區(qū)的農(nóng)場。他們在這里種植菠蘿、香蕉等農(nóng)作物,建造房屋,修建教堂,開辦學校。他們精于偽裝,不但看不出任何暴力行為,反而處處行善。1997年被烏干達合法注冊成為非政府慈善組織,在冊成員近5000人。但事實上,該邪教組織行動詭秘,并制定了種種嚴苛的“教規(guī)”:其中包括將全部財物獻給教主,壓榨勞力,有病不需治療,相信“圣母瑪利亞神奇的治愈力量”,死后由該組織統(tǒng)一埋葬等等。
二人對外宣稱:是圣母瑪利亞讓他們共同成立“恢復上帝十誡運動”以拯救人類;瑪琳達能夠與圣母瑪利亞對話,傳遞圣母瑪利亞的信息;“世界會在2000年新年結(jié)束時毀滅”,要求信徒變賣家產(chǎn)交給組織制造諾亞方舟。但新年來臨,世界依然太平無事,一些人便開始索要自己的錢財。于是他們改口說:2000年12月31日才是世界末日。眼看老一套說辭已難自圓其說,他們竟采取了極端手段:把全部知情者——所有受騙信徒,于短短幾天內(nèi)在擺脫“世界末日”的借口下以各種方式殺害。隨后,他們稱2000年3月17日凌晨,圣母瑪利亞將顯圣,接所有信徒上天堂。2000年3月15日,集體自焚的前三天,信徒們按教主要求,變賣了全部家產(chǎn)并上交所得,拖兒帶女從四處云集到教堂,殺牛宰羊,狂飲自制的軟飲料,向村民們告別。
3月17日清晨,該邪教制造了一起駭人聽聞的集體自殺和誘殺兒童的事件,500多人頃刻葬身火海,“奔赴天國”。這個表面看上去像是教徒集體“自焚”的事件,警方后來經(jīng)過調(diào)查取證,認定這是一起邪教頭目有計劃、有組織、分期分批屠殺教徒的系列謀殺事件:瑪琳達伙同其他十幾人,幾年間總共殺害了2200到3000名該組織成員。
幾點值得關注:
1. 兩名創(chuàng)始人以通靈圣母瑪利亞(象征仁愛)、“恢復上帝十誡運動”(象征圣潔)建立組織,在教界一度“聲望大增”,由宗教為其背書;
2. 建立了倒T形社會,以農(nóng)場的形式運作,極端封閉,精于偽裝,處處“行善”,合法注冊成為非政府慈善組織,由政府為其背書;
3. 制訂有嚴格的“教規(guī)”,渲染“世界末日”恐懼,對成員極盡欺騙、精神控制和經(jīng)濟剝削之能事;
4. 數(shù)千名組織成員被殺或集體自殺,無人反抗,政府和社會監(jiān)管嚴重缺位,社會危害慘烈。
(三)“法輪功”:吉林人李洪志通過歪曲、利用佛教、道教和氣功乃至科學的名詞術(shù)語,并雜糅泰國舞蹈動作,于1992年創(chuàng)建了這一邪教組織。他偽造、神化個人簡歷,將自己生日篡改為釋迦牟尼佛誕辰日,將自己形象打扮成常見的釋迦牟尼佛蓮臺坐姿,將其功法稱為“法輪大法”,宗旨為“真、善、忍”。他說:“我們的基點落在佛家,從主要的理論上、特點上都是佛家的。但是這個法超出了佛,超出了道。” “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個人在公開傳正法,……等于給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階梯?!彼€吹噓說地球壽命是由他與其師爺、師父定的,“這次地球爆炸時間由我定的,這次當時定得太死,我盡最大力量也只能把爆炸時間后推30年”,暗示唯有練“法輪大法”的人才能避免災難。他要求弟子反復讀誦其《轉(zhuǎn)法輪》一書,說其中每一個字都是他的法身。他還欺騙弟子將為他們小腹中安上“法輪”,正轉(zhuǎn)長功,反轉(zhuǎn)驅(qū)邪,形成所謂“功煉人”“法煉人”。他強調(diào)信奉“法輪大法”的人生病了不需要上醫(yī)院,誰要是質(zhì)疑和反對“法輪大法”,就會遭到“形神俱滅”。
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社會急劇轉(zhuǎn)型,全國逐漸盛行氣功熱、特異功能熱、宗教熱的氛圍下,“法輪功”的歪理邪說的確迷惑了大量的各界人士,在短短的七年中,“法輪功”輔導站等組織在全國遍地開花,信眾數(shù)以百萬計。同時其弟子中出現(xiàn)了許多有病不治而死,或為練功與親人反目成仇乃至殺人的悲劇。但隨著“法輪功”的聲勢日增,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骨干們已極度膨脹,遇到任何媒體和有識之士提出的質(zhì)疑、批判之聲,他們都會組織信徒到媒體單位和國家相關機構(gòu)抗議圍攻,前后多達三百多起。最后發(fā)展到聚集上萬人到中南海附近聚集。
1999年7月,“法輪功”被我國政府依法取締,李洪志竄逃海外后,先后在各國建立了眾多門戶網(wǎng)站,開辦了報紙,組建了神韻藝術(shù)團等,指揮、控制弟子在境內(nèi)外持續(xù)不斷地制造政治謠言和反華事端,對中國共產(chǎn)黨和中國政府進行妖魔化。2001年1月23日,7名“法輪功”癡迷者竟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自焚,造成2人死亡,3人重傷。20多年來,“法輪功”為了顯示自身價值,發(fā)展徒眾,討得境外反華勢力的歡心,接二連三地進行互聯(lián)網(wǎng)、電臺、電話或反動標語騷擾,大搞所謂“九評共產(chǎn)黨”,鼓動“三退”(退黨、退團、退隊),編造“‘法輪功’弟子被器官移植”謠言,組織人員在世界各地著名旅游景點散發(fā)反動材料,或在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地進行示威,煽動弟子們向支持取締法輪功”的各界人士“發(fā)正念”(實為詛咒)等等,與此同時,其境外弟子因修練“法輪功”有病不治而死亡,或走火入魔的悲劇時有所聞。國家和各級政府不得不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對“法輪功”癡迷者進行教育轉(zhuǎn)化,與境外“法輪功”反華勢力開展不懈的斗爭?!胺ㄝ喒Α比找嫱懽?yōu)橐粋€以邪教方式活動的政治組織,淪為反華勢力的工具。
幾點值得關注:
1. 教主偽造簡歷,神化個人,號稱不僅具有發(fā)功治病、除災的異能,還有控制地球、令人“形神俱滅”的能力;
2. 打著佛教、道教、氣功、科學的名義創(chuàng)立 “法輪大法”,并將其標榜為“超出了佛,超出了道”的唯一的天梯,具有“真、善、忍”的崇高屬性,神化其書、其法,其實是個大雜燴;
3. 發(fā)展輔導員,建立輔導站,借助互聯(lián)網(wǎng),面向全社會吸收、發(fā)展成員,鼓勵以常人的身份“修行、練功”,貌似組織松散,沒有嚴格的宗教規(guī)制,而其實,以“大法”乃至中華傳統(tǒng)文化傳承者的名義,精神控制異常嚴重,以至無遠弗屆;
4. 其組織和成員疏離家庭、對抗社會,敵視政權(quán),無所不用其極,呈現(xiàn)出另類的倒T形封閉社會形態(tài)。其借助西方社會對膜拜團體的縱容和境外反華勢力的支持,在境外惡性發(fā)展,并不擇手段地污蔑、攻擊中國共產(chǎn)黨和中國政府,繼承了中國古代邪教敵視、覬覦政權(quán)的傳統(tǒng),具有迥異于西方文化的東方邪教的特點,它的表現(xiàn)雖然沒有西方許多邪教那么血腥,但其許多成員有病不治而死亡,或視家庭成員為魔,或自殘自焚,其社會危害范圍更大。
從上述邪教案例可以看出,邪教組織無不構(gòu)成一個獨特的倒T形封閉社會,具有意識和信息的封閉化、管理的集權(quán)化、宗教性神秘體驗的絕對化等特點,對傳統(tǒng)宗教基本社會存在模式嚴重偏離,從而與主流社會意識形態(tài)、公眾心理、社會政治、社會道德等處于沖突狀態(tài)。如編造歪理邪說蠱惑人心,或解構(gòu)家庭倫理關系,或造成組織成員身心乖張,或挑戰(zhàn)社會管理秩序,或從事殺人越貨、放火投毒、奸淫婦女等違法犯罪,乃至對抗、覬覦政權(quán),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在歐美各國,邪教無不借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攫取最大的好處,無不具有規(guī)避、挑戰(zhàn)法律的沖動,制造了許多駭人聽聞的事件,除了上述瓊斯鎮(zhèn)集體謀殺、自殺事件和“恢復上帝十誡運動’屠殺、自殺事件外,還有1978 年美國“錫南濃”謀殺未遂案,1984年美國“奧修教”生物恐怖襲擊事件,1990年耶和華·本·耶和華謀殺和恐怖爆炸案,1995年日本“奧姆真理教”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1996 年到2002年“國際奎師那意識協(xié)會”詐騙和虐童案,2005年美國“摩門教基要派”性侵兒童案,2005 年美國“上帝之子”性侵受害者自殺事件,以及近年來性愛邪教“耐克塞姆”強迫性奴盆骨烙字等。
而在中國,由于政府歷來嚴格管控各種非法活動,管理深入社會基層,極大限制了邪教滋生發(fā)展,所以,中國歷史上的邪教基本都有秘密結(jié)社、推翻基層乃至中央政權(quán)的沖動。
綜上可見,中外邪教無不對社會造成巨大的社會危害。
三、如何從社會學維度界定邪教或邪教現(xiàn)象
從社會學的維度來看,具有以下特征和表現(xiàn)的組織,基本可以界定為邪教或準邪教:
1. 團體在思想理論上背離所冒用的傳統(tǒng)宗教,表現(xiàn)在對現(xiàn)世教主的絕對崇拜、具體的末世論的恐嚇、信仰上的絕對排他性、心理方面的絕對依附性等;在實踐上與傳統(tǒng)宗教相抵觸,表現(xiàn)在封閉的組織、集權(quán)化的管理、神秘體驗的絕對化等修道方式以及對傳統(tǒng)宗教基本社會存在模式的偏離。
2. 團體及其負責人以信仰或神的名義鼓勵成員過度脫離乃至敵視家庭、社會,外部信息閉塞,或構(gòu)建一套與社會格格不入的詮釋系統(tǒng)、管理體制。
3. 團體負責人以信仰或神的名義表現(xiàn)過于專斷、獨裁,涉及大眾的事情,組織內(nèi)缺乏民主協(xié)商的機制。
4. 團體成員為團體付出所有,包括財產(chǎn)、勞動和時間、精力,卻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待遇和基本的人格尊嚴。
5. 團體聚斂大量錢財,享用國家大量資源,卻對社會和國家沒有相應的貢獻。
6. 團體負責人及其骨干成員打著某種信仰和團體利益等旗號,存在許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的言行,即有著潛在或?qū)嶋H的社會危害性。
7. 以某種宗教或神的名義,以公開或隱蔽的形式專門從事謀殺或代人謀殺、走私和販賣槍支、毒品、搶劫、綁架、強暴、奸淫婦女、拐賣兒童、出售人體器官、訛詐保護費、制造假幣、實施種族迫害、襲擊無辜、投毒、爆破等罪惡活動。
(作者簡介:陳星橋,中國佛教協(xié)會原常務理事、中國反邪教協(xié)會常務理事、《法音》雜志原副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