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鄭萌
2013年12月12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河南光山校園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閔擁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閔擁軍不服,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閔擁軍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準閔擁軍死刑,發(fā)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1月9日,該案二審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改判上訴人閔擁軍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
篤信“末日論”
兇手進校園傷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閔擁軍受“世界末日論”的影響,于2012年12月13日23時許,離家外出游走。次日7時許,閔擁軍行至光山縣文殊鄉(xiāng)陳棚小學大門斜對面被害人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稱屋內沒有柴火,閔擁軍十分憤怒,拿起向家英家中的菜刀朝向家英頭部連砍兩刀,致向家英倒地。
閔擁軍以為向家英已死亡,遂想既然已殺人,就再到學校將學生殺一片。爾后閔擁軍持菜刀沖入陳棚小學,見學生就砍,致匡某等多名小學生受傷。后閔擁軍被該校老師鄒增鋒等人制伏并移交公安機關。
經(jīng)鑒定,向家英和7名學生重傷,另有11名學生輕傷。經(jīng)湖北省武漢市精神病醫(yī)院鑒定,閔擁軍患癲癇所致精神障礙(人格改變),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行兇者閔擁軍
二審被改判死緩
2013年12月12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閔擁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閔擁軍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閔擁軍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準閔擁軍死刑,發(fā)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1月9日,致8人重傷、11人輕傷的“河南光山校園殺人案”二審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閔擁軍作案時受精神癥狀影響,辨認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削弱,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對其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但其持刀砍殺年逾八旬的老人,后又沖入小學校園對多名無辜的在校學生實施砍殺,造成8人重傷、11人輕傷的嚴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對其應限制減刑。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閔擁軍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閔擁軍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
保證最低服刑期限
限制減刑是2011年新出臺的規(guī)定,當年4月,最高法專門出臺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一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三是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河南商報記者注意到,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zhí)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边@個規(guī)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記者 趙強)
本文原題目《河南光山校園殺人案昨二審 行兇者被改判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