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5日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審判機關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有關司法解釋發(fā)出通知,對依法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作出具體部署。
《通知》指出,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經(jīng)濟發(fā)展,嚴重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必須堅決依法懲辦。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中要明確打擊重點。要按照《解釋》的規(guī)定要求,嚴格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對于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等秩序;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堅決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對于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堅決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對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對于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斂取錢財?shù)?,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運用法律和政策,嚴格區(qū)分不同性質(zhì)的矛盾。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必須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jié)合,團結(jié)教育大多數(shù)被蒙騙的群眾,堅決依法嚴懲極少數(shù)犯罪分子。在依法懲治構(gòu)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積極參加者的同時,要注意團結(jié)大多數(shù),教育大多數(shù),解脫大多數(shù)。要把不明真相參與邪教活動的人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非法活動、蓄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分子區(qū)別開來;要把一般“法輪功”練習者同極少數(shù)違法犯罪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區(qū)別開來;要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動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活動區(qū)別開來。重點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骨干分子。對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并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通知》強調(diào),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依法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務必抓緊抓好。對于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結(jié)。要通過典型案件,教育廣大群眾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使廣大群眾認識邪教組織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危害社會的實質(zhì),增強自覺反對和抵制邪教組織的意識。要落實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堅持預防與懲治并重,防范邪教組織的滋生和發(fā)展。